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4-12 来源: 作者:

  (上接B22版)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0.3%的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25,000元,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以一季度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变更标的指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式、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中短期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不进行积极管理,在债券市场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基金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在抽样复制过程中,为流动性考虑,基金将可能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2)基金有投资成本和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3)债券利息在指数编制中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在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收益率。

  (4)当指数调整成份券构成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5)投资者申购、赎回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时,或受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起点的限制,基金组合将存在现金拖累,或在变现中遭遇一定的变现损失。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基金估值与指数成份券定价的差异、因受最低买入张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指数供应商的指数编制错误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券使用现金替代。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券流动性不足、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券,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若本基金持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成份券不足以支付赎回对价,即便本基金可能同时持有非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的同一成份券,因按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跨市场转托管可能无法当日完成,同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市场的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九)风险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债券、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对价;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A)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B)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集或召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或召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议召集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D)尽管有前述第(C)款所列情形,但如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E)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F)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I)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和联系方式等事项。通讯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下同)以上。

  2、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G)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的公证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H)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J)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代表(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计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律师现场见证,召集人也可聘请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K)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L)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理由、程序

  (A)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B)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室

  法定代表人: 安奎

  成立时间: 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本基金将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衍生工具(国债期货)、其他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债券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债券解冻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相应协助。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现金差额、支付现金替代款的退款、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E)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F)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G)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H)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I)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A)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A)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资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产品讯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om)进行咨询、查询。

  (二)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客服热线、留言信箱、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我们提出,对于普通投诉我们会在两天内予以回复,对于重大投诉的回复不超过72小时。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

  4、《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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