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2-08-16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566 证券简称: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2

  转债代码:110038 转债简称:济川转债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8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8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确保公司股东充分了解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8月22日 14 点10 分

  召开地点:江苏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济川药业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8月22日

  至2022年8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姚宏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8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上述全部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上述全部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和股权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股权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有效股权凭证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股东帐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2年8月19日,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

  (三)登记地点: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济川药业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一)公司联系人:曹伟

  联系电话:0523-89719161

  传 真:0523-89719009

  邮 编:225441

  电子邮箱:jcyy@jumpcan.com

  (二)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8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66 证券简称: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3

  转债代码:110038 转债简称:济川转债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及审核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14日期间,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激励名单、担任职务、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等,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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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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