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8-22 B094版 作者:

  (上接B93版)

  附表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66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辞职情况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朱丹萍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生效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朱丹萍女士离任后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申请将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朱丹萍女士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其监事职责。朱丹萍女士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依法行使监事职权。公司监事会对朱丹萍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拟补选监事的情况

  2023年8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曾曦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8月22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曾曦:女,199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8年7月开始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先后在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拉萨新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巨力精密设备制造(东莞)有限公司、欣旺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担任会计;2022年9月加入振邦智能,任公司会计。

  曾曦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曾曦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6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概述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2022年11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 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2023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相关议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修订。

  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27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为了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后续事项,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即2024年6月11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68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了满足未来的业务发展需求,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有关要求,拟对现有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定为准。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汽车电子产品、医疗电子产品、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变频器、LED照明、开关电源、高压电源、电子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及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动力电池产品、各类家电、电力设备、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的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汽车电子产品、医疗电子产品、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变频器、LED照明、开关电源、高压电源、电子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及销售;动力电池产品、各类家电、电力设备、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销售;电子产品的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兴办实业。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本次拟变更的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69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拟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 )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监事,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以上议案逐项表决,议案2、3、4、5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过,内容请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电子邮件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截止2023年9月14日17: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6楼

  4、登记办法:

  (1)现场登记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本人应持本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电子邮件登记

  公司股东可根据现场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登记,所提供的登记材料需签署“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字样。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登记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公司邮箱genbyte@genbytech.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登记参加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凭以上有关证件及经填写的登记表(详见附件)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的方式于规定的登记时间内进行确认登记。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流程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人:夏群波

  会议联系电话:0755-86267201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6楼

  邮政编码:518132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三)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2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363028, 投票简称:振邦投票

  (二)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三)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时间:2023年9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二)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下午15:00。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备注:没有事项请填写“无”。

  附件三: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公司)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监事,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委托人若无明确指示,受托人可自行投票。

  委托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期限:自本次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_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72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实施工作。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至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公司各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情况进行考核,以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考核基数,以达成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数值计算为准;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对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首次授予对象相同。

  (3)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对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2021~2022年考核年度,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达到对应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时,可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确认本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X),即所有激励对象在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考核当年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X)比例解除限售(如A达到目标值Am,则考核当年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若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或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Am),则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上述(1-X)的计算比例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23年考核年度,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达到对应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值(Am)时,激励对象在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则考核当年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若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值(Am),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激励对象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能力提升情况确定其考核结果是否合格。

  每一个考核年度,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同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该考核年度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否则前述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至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公司各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情况进行考核,以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考核基数,以达成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的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各年度业绩增长率的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数值计算为准;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021~2022年考核年度,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达到对应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时,可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确认本期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比例(X),即所有激励对象在其他行权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考核当年对应部分的股票期权可按照(X)比例行权(如A达到目标值Am,则考核当年可行权比例为100%);若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或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Am),则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按照上述(1-X)的计算比例不得行权,由公司全部注销。

  2023年考核年度,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达到对应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值(Am)时,激励对象在其他行权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则考核当年行权比例为100%,若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值(Am),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部分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股票期权由公司全部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激励对象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能力提升情况确定其考核结果是否合格。

  每一个考核年度,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同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该考核年度对应部分的股票期权可行权,否则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申请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一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行权/解除限售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的依据。

  八、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九、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需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销毁。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71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合计不超过219.20万股/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75.36万股/万份,约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1.60%;预留43.84万股/万份,约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0.40%。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4.128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1.68%。其中首次授予140.28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6.1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1.28%;预留43.8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3.8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0.40%。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5.072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0.32%。股票期权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股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50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1.00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或股票期权行权等待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1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不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日期)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8人,包括: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中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四)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合计不超过219.20万股/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75.36万股/万份,包括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两类,约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1.60%;预留43.84万股,全部为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0.40%。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4.128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1.68%。其中首次授予140.28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6.1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1.28%;预留43.8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3.81%(约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0.4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不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日期)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2)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1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3)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每个解除限售期,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0.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1.00元的50%,为每股20.5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9.65元的50%,为每股19.83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0.72元的50%,为每股20.36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至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公司各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情况进行考核,以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考核基数,以达成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数值计算为准;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②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对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首次授予对象相同。

  ③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对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2021~2022年考核年度,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达到对应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时,可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确认本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X),即所有激励对象在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考核当年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X)比例解除限售(如A达到目标值Am,则考核当年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若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An)或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Am),则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上述(1-X)的计算比例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23年考核年度,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达到对应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值(Am)时,激励对象在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则考核当年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若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相对2020年增长率(A)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值(Am),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激励对象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能力提升情况确定其考核结果是否合格。

  每一个考核年度,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同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该考核年度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否则前述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所属行业特点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前述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各期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下转B95版)

本版导读

2023-08-2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