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半年度报告摘要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8-22 B108版 作者:

(上接B107版)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情况

1、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2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2月1日,公司披露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年1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7、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年5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5月21日披露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9、2022年6月9日,公司完成对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2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0、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年7月27日,公司完成对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2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2、2023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注:上表中“权益分派调整后授予数量”和“剩余授予人数”不含历次已完成回购注销或已经董事会批准决定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人数。

  (三)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锁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单位:股

  注:上表中“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不含已回购注销或已经董事会批准决定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22年6月29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2023年5月19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5股。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间,因权益分派的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以及解锁数量同步变化。

  二、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0%。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5月19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8月19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综上,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3,4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32%。

  三、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授予日:2022年4月18日;

  2、可解除限售数量:113,4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32%;

  3、可解除限售人数:14人;

  4、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单位:股

  5、差异性说明:

  鉴于公司2022年6月22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由180,000股调整为378,000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8月28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13,400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获授的1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13,400股。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六、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4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13,400股。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认为:爱玛科技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8月19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期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本版导读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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