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8-22 B112版 作者: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起,对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090017。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19152

  2、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2)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增加:

  “六十一、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六十二、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第1条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第1条、第3条和第4条分别修改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和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第2段修改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1条第(5)款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第(1)款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8、《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0、《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第4条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1、《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的第15条修改为: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2、《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的“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中第(4)条修改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13、《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的“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第(1)条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14、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和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第4条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原“(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修改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原“(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修改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5、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和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2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8月23日开始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者可通过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程序遵循基金的法律文件和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具体基金如下: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网址:www.dc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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