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
协议到期解除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9-29 B046版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引起,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控制的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3,533,65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5.25%;胡维先生持有公司1,584,95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96%;梅嘉欣先生持有公司1,670,43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12%。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之一致行动人;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于2018年10月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10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已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本公司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各方作为本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根据2018年10月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如任一方拟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共同名义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事项行使提案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各方同意按照李刚先生的意见决定提案意见。

  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前,各方须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议案行使何种表决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同意按照李刚先生的意见决定表决意见。

  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3年10月9日届满。在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内,协议签署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及承诺,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与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而被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与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未曾单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李刚先生分别是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背景以及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23年10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将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控制的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与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所持股份的表决权不再合并计算。

  经公司与原一致行动人核实,原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背景及考虑因素如下:

  根据2018年10月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敏芯股份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各方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增强控制力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2020年8月10日,公司完成科创板首发上市,截至目前,公司上市已满三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各负其责、运作良好,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水平不断提升,治理结构不断健全完善,已建立起稳定和高效的决策机制。

  同时,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李刚先生、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表决时不再一致行动,更有利于各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直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决策机制更加民主和高效。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原因,三名一致行动人经慎重考虑,决定在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10月9日到期后不再续签。李刚先生除了担任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者利益安排,均各自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表决权。胡维先生和梅嘉欣先生均各自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表决权,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二、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日上市流通,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53,200,000股增加至53,429,801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12月5日上市流通,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53,429,801股增加至53,592,63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上述股权激励归属登记及股份上市导致公司总股本由53,200,000股增加至53,592,634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相应稀释。

  三、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胡维先生和梅嘉欣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16,789,042股,占上市时本公司总股本的31.56%。具体持股数量以及分别按照上市时总股本、目前总股本计算的持股比例如下: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控制的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3,533,65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5.25%;胡维先生持有公司1,584,95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96%;梅嘉欣先生持有公司1,670,43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12%。胡维先生和梅嘉欣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注:1、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化,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涉及的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事实依据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控制的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3,533,65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5.25%。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持有公司4,819,34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8.99%。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331,023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6.22%。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均低于5%,与李刚先生控制的股份比例均存在较大差距。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构成情况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有七名成员,除王林、刘文浩分别系由股东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议并经董事会提名外,其余董事均为在征求李刚意见后由董事会提名,李刚提议的董事占董事会多数席位,且公司董事会均由董事长李刚召集并主持,李刚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李刚仍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常运营及重大经营管理及人事任命等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李刚先生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能对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构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重要人事任命产生重大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李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0.05%,仍为公司的单一第一大股东,除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8.99%、6.22%的股份比例外,公司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均低于5%,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与李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均存在较大差距;并且李刚先生作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公司5.20%的表决权,李刚先生通过直接及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25.25%的表决权,与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差距较大,李刚先生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比例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李刚先生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同时,原一致行动人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公司主要股东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向公司出具回复函确认,与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为加强李刚先生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作出承诺:“本人作为公司股东/董事,将积极加强与原一致行动人的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董事职责,将致力于保持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稳定,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

  律师认为:李刚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李刚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同时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并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常运营及重大经营管理及人事任命等事项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李刚仍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公司认定李刚先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五、 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李刚先生、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解除的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李刚、胡维及梅嘉欣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10月9日到期解除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李刚。

  七、 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李刚先生、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于2018年10月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23年10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将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符合协议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事项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权益变动的事项无异议。

  八、 上网公告附件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权益变动的核查意见》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敏芯股份

  股票代码:68828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胡维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梅嘉欣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不再续签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9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的基本情况如下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李刚先生分别是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2018年10月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如任一方拟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共同名义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事项行使提案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各方同意按照李刚先生的意见决定提案意见。

  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前,各方须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议案行使何种表决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同意按照李刚先生的意见决定表决意见。

  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3年10月9日届满。在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内,协议签署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及承诺,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引起,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引起,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胡维先生和梅嘉欣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16,789,04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1.33%。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控制的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3,533,65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5.25%;胡维先生持有公司1,584,95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96%;梅嘉欣先生持有公司1,670,43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12%。胡维先生和梅嘉欣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注:1、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胡维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梅嘉欣

  签署日期:2023年9月2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敏芯股份证券部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版导读

202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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