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是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三年多的试点之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颁布无疑将意味着由试点到普及,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将迈入常规发展的新阶段。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新起点
颁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离不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圆满完成的大背景。经过三年的综合治理,证券公司历史遗留的违规委托理财业务得到全面清理,长期积累形成的风险得以化解。而在券商综治工作同步推进的同时,自2005年1月以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工作也得以妥善推进,在制度设计、业务规范和监管安排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配套有效的做法。
而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解客户、风险揭示、客户资产托管、信息查询和禁止性行为等要求,就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使之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表态称,两个细则的制订,汲取了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的历史教训,总结了近年来试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效做法,落实了《条例》的有关要求,对于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规范业务行为,形成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机构投资者,推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两个细则的实施,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常规发展的新起点。
多措施切实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是两个细则制度安排的突出特点。
为有效保护客户资产安全,切实杜绝以往出现的挪用客户委托资产等问题,两个细则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对客户委托资产要实施托管,保证客户委托资产的独立性。再有,强化内部、外部监督,由证券公司合规、风控和稽核部门对集合计划资产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证券公司要对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单独建立业务台账,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理业务、每个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通过上述措施,防止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则体现在证券公司要了解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相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引导客户审慎投资。证券公司要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在营销活动中必须向客户全面、准确地讲解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和业务规则等。
为充分保障客户知情权,两个细则还规定了较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公司要按照约定定期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要保证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能够按合同约定查询有关账户信息;要向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净值,每季度、年度提供一次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发生对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向客户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