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08-00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8年7月21日,在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斗路5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8年7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跃文主持。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1。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需提交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需提交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内部审计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的议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7、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董事会拟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该议案需提交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审计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拟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9、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85.8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7,754.1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放于专用账户。公司和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将于近期完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
10、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47,754.17万元,超额募集资金11,142.79万元。根据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时,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超出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所需资金的11,142.79万元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公司单独发布了《关于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04),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于2008年8月18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08-005),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1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公告号:2008-006)。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事项》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已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08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之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对2008年6月2日公告的《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为:
1、公司章程第三条修改为“公司于2008 年5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08 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公司章程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16000万元”;
3、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修改为“股份总数为16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000万股。”;
4、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增加“(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5、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增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6、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增加“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股份。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时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其行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7、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之“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修改为:“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8、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增加“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对不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能力、或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案。提案提出程序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9、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增加“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10、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修改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事聘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1、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增加“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12、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增加“关于上述(八)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13、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增加“董事长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行为指引之特别规范行为之规定行事。”;
14、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08-00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
募集资金超额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6月11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7,754.17万元。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08年6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深华验字[2008]65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的规定、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之“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量及投向”,“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时,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将超出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所需资金的11,142.79万元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8?年7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08-00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定于2008年8月18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08年8月12日(星期二)
3、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8月18日(星期一)上午9:30,会期半天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5、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路3050号紫藤宾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2008年8月12日(星期二)15:00闭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人授权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证明进行登记;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须持有出席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2008年8月13日、14日9:00-11:30,13:00-16:00;
4、登记地点: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斗路55号证券事务办公室,邮编200245。
五、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人:证券事务办公室 李锋
(3)电话:021-64303911-278
(4)传真:021-6430400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在本次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箱下划“√”):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2008年 月 日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证券代码:002252 编号:2008-00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及整改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遵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通知的要求,以董事长为专项自查活动的第一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和落实,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对公司治理情况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整改计划。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已经2008年7月21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请见附件。
欢迎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我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联系人:刘峥、李锋
电话:021-64303911
传真:021-64304009
电子邮件:raas@raas-corp.com
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将评议意见和整改建议发至以下部门: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gszl@csrc.gov.cn
2、上海证监局:
shgszl@csrc.gov.cn
或,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治理专项工作公众评议平台进行评议: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bulliten/gszlwjcy/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
一、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1、公司现任的3名独立董事,尚未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2、公司董事会秘书尚未参加证券交易所的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公司已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但尚未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
4、公司已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但审计部门负责人尚未选定;
5、需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习。
二、公司治理概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2007年3月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于2008年6月11日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A股,发行价为12.81元/股;2008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总股本为16000万。
1、公司上市前,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班子;为了保证“三会”有效运作,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并严格依法规范运作,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使不同层次的管理控制有序进行。
2、上市后,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问责机制。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等制度;另外,为更好的实施董事会管理职权,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8年7月21日审议通过以上事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事项还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3、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干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违规担保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均能独立运作,很好地行使了各自的职能。公司经理层人员均由内部竞聘或外部选聘产生,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职责分工明确,未发生任何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董事会与监事会通过授权制度、管理制度、报告制度及内部审计等方式对公司经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不存在“内部控制人”倾向。
5、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已覆盖了公司生产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并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和舞弊,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6、公司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强化主动信息披露的意识,重视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7、公司遵循相关规定,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视投资者关系管理为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尊重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三、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公司已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由董事会选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目前,董事会秘书尚未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公司董事会共9名成员,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2007年4月27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选任。截至2008年6月30日,3名独立董事均未参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
3、公司上市前,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上市后至2008年6月30日未组织公司董监高就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学习。
4、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上市,已遵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但由于上市时间尚短,相关的制度尚在制定、审计部负责人的也尚在选拔中。
6、在公司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发挥了重大作用。公司上市后,尚未对公司经营层实施股权或期权方面的激励。
四、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督促董事会秘书尽快参加证券交易所近期举办的资格培训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整改时间:自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
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独立董事喻陆先生、司宏鹏先生已分别报名参加深交所举办的2008年7月19日第十八期、2008年8月3日第十九期独立董事培训班。公司将督促独立董事Cristiana Barbatelli女士,尽快参加深交所后续举办的独立董事培训班,并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整改时间:自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
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
3、公司目前已展开制定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工作,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完善并且行之有效的委员会工作细则。
整改时间:2008年9月30日前。
责任人:董事长。
4、公司新设内部审计部门,对负责人的聘用十分审慎,公司将通过公开招聘,选拔职业素质良好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整改时间:2008年9月30日前。
责任人:董事长。
5、公司将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的培训或通过自学,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全面了解资本市场动态。
整改时间: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贯彻实施。
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
7、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积极酝酿并建立完善的、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股权激励方案,通过激励约束机制,更好的限制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
整改时间: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适时推出。
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五、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
1、高凝聚力的企业文化建设
公司多年来通过培训及组织各项活动,在培育公司核心理念、企业精神、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对于塑造企业形象、凝聚团队力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司通过工会建立了帮助困难职工的相关制度,组织定期的在职员工活动和退休职工活动,大力倡导无偿献血,提倡职工互帮互助的企业文化精神。
2、高素质的经营决策团队
公司管理层人员均为硕士以上学历,在各自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生产开发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9名董事大部分为硕士以上学历,其中:博士后1名,博士3名,硕士4名,学士1名。经济、会计、金融、管理咨询专业人士有6名,生物、医学专业人士3名。在企业管理、战略发展、技术、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在公司重大决策以及投资方面发挥专业作用,保证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3、注重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建立投资者接待记录工作制度,积极做好投资者沟通的记录工作,做到每次来访接待均有记录,积极总结投资者普遍反映的问题,努力提高公司投资者管理管理水平,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事项》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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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