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37,757,038股。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具体为:
注:上述“占总股本比例”以截止2007年3月31日总股本605,007,626股计算。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前总股本为505,261,380股,股改方案实施后总股本增加至589,572,603股,2007年2月27日,本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15,435,023股,用于赔偿剩余中小诉讼原告的损失,公司股本增加至605,007,626股。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7月2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1、以银广夏2005年12月31日流通股本281,037,412股为基数,用公司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广夏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3股的股份,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14股的对价,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89,572,604股。
2、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及追加对价安排
(1)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30日内,非流通股股东将与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所有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小股民诉讼”)的所有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将寻求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和/或直接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该等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将承担该等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规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义务。
(2)考虑到在中小股民诉讼中原告众多以及各原告的要求不尽一致的情况,有可能出现非流通股股东在前述30日期限内未能代表公司与部分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未能全部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非流通股股东将终止与未达成协议或安排的中小股民诉讼原告的谈判,并按照如下公式的计算结果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作为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的追加对价安排:
C-C1
每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支付股份数=————— ×1.4
C
其中,C为公司目前因中小股民诉讼所承担的全部或有负债金额1.7585亿元,C1为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协商谈判并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相应义务而使公司免于承担的或有负债金额。
3、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本承诺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在可以与全部或部分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的情况下,代为承担应向该等原告承担的责任;在需要支付追加对价的情况下,代为支付追加对价。代为垫付后,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无论该等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偿还因代为垫付所形成的债务,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
(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未按承诺文件的规定履行承诺时,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承诺人声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时间、届次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为2006年3月13日召开的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2006年6月26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时间为:2008年7月23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37,757,038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87.55%,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6.7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宁夏综合投资公司均忠实地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按协议受让的股份计算了支付对价的数量和限售时间,但由于受让股份中部分股份被冻结、质押不能过户,导致其实际持股数量少于《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的持股数量。为理顺股权关系,本公司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按截止2007年3月31日股东实际持股数量编制了限售股份限售数量和时间表。截止2008年6月30日,深圳兴庆电子公司4,552,040股股份尚未过户至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该部分股份仍执行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宁夏综合投资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按协议受让和划拨股份计算了支付对价数量和限售时间,但由于协议受让和划拨股份中部分股份被冻结、质押或拍卖,不能过户,导致非流通股东实际持股数量少于《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的持股数量。为理顺股权关系,本公司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按截止2007年3月31日股东实际持股数量编制了限售股份限售数量和时间表。2007年3月至8月,宁夏综合综合投资公司分别完成了伊斯兰信托投资公司投3,356,941股、深圳兴庆电子公司19,572,354股股份的过户手续,并于2007年7月2日、11月10日按股改实施方案及相关承诺办理了部分股份的解限手续。
四、股份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国信证券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银广夏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银广夏董事局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解除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
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我公司已知悉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并将按《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 号———解除限售》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如果我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银广夏股份总数1%的,我公司将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如果我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4.83%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银广夏董事会对外披露提示性公告。
4、我公司承诺在下列情形下不出售解除限售的股份:
(1)银广夏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
(2)银广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
(3)银广夏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前5日内。
五、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我公司不再是银广夏控股股东的,我公司和受让方承诺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承诺:
1、我公司已知悉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及业务规则。
2、我公司股份自解除限售之日起,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银广夏股份总数1%的,我公司将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我公司股份解除限售后,如发生持股股份变动情况,将及时向银广夏董事会报告,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两家股东独立承担了支付对价的义务,不存在垫付对价偿还的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两家股东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公司也没有为大股东提供违规担保;
3、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大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 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