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0 证券简称:大亚科技 公告编号:2008---029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8月15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陈兴康先生出差在外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阎桂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说明: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84,31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
(一)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在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成功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在国内银行间市场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待偿还余额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适当调整公司现有负债结构,以支持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公司本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在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批准后,须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表决情况:同意284,3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效率,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9人时;"
现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6人时;"
原章程其他各条款维持不变。
(详见2008 年8 月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284,3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该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成宝、杨 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