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4版)
附录二: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 主要会计政策概要
本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而编制。除以下对本集团有影响之新增和修改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同时包括香港会计准则及其诠释)外,在编制本期间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表时所采用之会计政策及编列基准乃与2007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所采用者一致。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1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集团
及库存股份交易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2号 服务经营权之安排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4号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界定权益资产之
限制、最低资本要求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采纳以上新增和修订后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后,对本集团之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的计量方法没有重大影响。
2. 分类资料
下表呈列截至2008年及2007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按业务及地区分类之收入、溢利分析如下:
(a)业务分类
电信软件系统
2. 分类资料(续)
(b)地区分类
中国 亚洲 (不包括中国) 非洲 其他 综合
截至6月30日止 6个月 截至6月30日止 6个月 截至6月30日止 6个月 截至6月30日止 6个月 截至6月30日止 6个月
2008年 2007年 2008年 2007年 2008年 2007年 2008年 2007年 2008年 2007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分类收入:
电信系统合约 6,265,192 5,969,210 4,222,209 2,292,233 2,761,605 1,733,348 965,074 935,629 14,214,080 10,930,420
货品及服务销售 796,418 1,292,125 1,428,068 1,687,770 1,072,825 116,845 2,217,593 1,204,772 5,514,904 4,301,512
7,061,610 7,261,335 5,650,277 3,980,003 3,834,430 1,850,193 3,182,667 2,140,401 19,728,984 15,231,932
3. 营业额
收入(亦即本集团营业额)指于电信系统合约应占收入及出售货品及服务的发票总值,减增值税,并扣除退货及贸易折扣。集团内公司间的所有重大交易均于综合账目时抵销。
本集团的营业额、其它收入及收益的分析如下:
4. 税前利润
本集团税前利润已扣除:
* 呆坏账拨备、出售固定资产亏损已计入综合损益表的「其它运营开支」。
** 产品保养拨备、陈旧存货及可变现净值拨备已计入综合损益表的「销售成本」。
5. 税项
截至6月30日止6个月
香港利得税拨备已就于年内在香港产生的估计应课税溢利按16.5%税率计提(2007年:17.5%)。其它地区应课税溢利之税项,已按照本集团经营业务所在国家之现行法例、诠释及惯例按当前税率计算。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为25%。
本公司与在中国深圳经济特区注册及经营的附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本年度本集团按照过渡税率计算相关税项。本公司因是深圳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正在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6. 股息
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6个月,董事不建议派发中期股息(2007年同期:无)
7.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的每股收益
每股基本盈利乃根据本期间母公司持有人应占普通股权益及于期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计算。
每股稀释摊薄盈利乃根据本期间母公司股本持有人应占溢利计算,并经调整以反映可转换债券之利息。而用作计算的股份加权平均数与计算每股基本盈利的加权平均数为期内已发行普通股数目(即用以计算每股基本盈利之数目)及假设所有可转换债券被视作已获悉数兑换,并发行之普通股之加权平均数及加上假设行使所有具摊薄影响潜在股份而不收代价发行股价的加权平均数。
7.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的每股收益(续)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如下:
截至6月30日止6个月
*由于计及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会令每股稀释摊薄盈利金额增加,故可转换债券对期內每股基本盈利具有反摊薄影响,因此并无披露每股稀释摊薄盈利之金额。
**相关之股票红利已于资产负债表日及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发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也应当考虑在内。
8. 应收贸易账款及票据
电信系统合约的进度付款一般按合约协议的付款期支付。本集团主要以信贷方式与主要客户订立贸易条款,惟一般会要求新客户预付款项。信贷期一般为期90日,并视乎客户的信誉可延长最多至2年。主要客户的信贷期由高级管理层定期审阅。本集团严格控制其未偿还应收款项,并设立信贷控制部门将信贷风险减至最低。过期结余乃由高级管理层定期检阅。鉴于上述因素,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信贷风险。应收贸易账款并无附带任何利息。
于结算日,应收贸易账款及票据(按发票日期及扣除拨备)的账龄分析载列如下:
9. 应付贸易账款及票据
按发票日期应付贸易账款及票据的账龄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