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8月20日
2.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其桂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99568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53.50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宏福大厦出租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9568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 2008年7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审议《关于选举张斌先生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99553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反对 1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 2008年7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表决情况:
同意199553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反对 1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 2008年8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政、刘荣海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