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时报在线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08年8月21日 星期20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08-028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8月20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通江北路203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十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刘礼华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78676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7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对《章程》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条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详见2008年7月1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意78676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居建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21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08年7月1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08年8月20日上午9:00时在江苏省江阴市通江北路203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了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8月12日,并同时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20日上午在江苏省江阴市通江北路203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贵公司公告一致,由董事长刘礼华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786764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0.72%;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证明,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通过。具体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居建平

  2008年8月2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