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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情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稳健运行的情况下,公司利用自有部分闲置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是可行的,不但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还能够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名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08-024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名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徐卫东先生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名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08-025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定于2008年9月11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2008年9月11日(星期四)上午9:00 开始,会期半天。
2、股权登记日:2008年9月4日
3、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二、会议议题:
1、 审议《关于王秀宏女士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提名徐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 审议《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2008年9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保荐机构代表;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a)法人股东凭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权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b)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柳河县英利路88号)信函上请注明" 股东大会"字样,邮编:135300
3、登记时间:2008年9月9日-10日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00。
4、其他注意事项:
(1)会务联系人:秦静 桑国强
联系电话:0431-88661817
传真电话:0431-88698366
通讯地址:吉林省柳河县英利路88号
(2)参加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