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本公司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北京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08】253 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08】第 29 号),同意本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100 亿元人民币金融债券。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债券的发行、管理和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