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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S*ST物业 *ST物业B编号:2008-72号
"深物业"收到实际控股股东公告

  《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实际控股股东的《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本公司于2008年10月23日收到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内容如下: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收到深圳是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执字第667号《执行令》,要求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该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07)中国国贸京裁字第048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随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该案经法院审理,2008年10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送达(2008)深中法执字第6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20070中国毛重京裁字第0488号裁决书未明确具体的履行事项,且对"履行要约收购股份义务"的范围未进行阐明,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确定申请执行人是否已履行要约收购股份的义务,从而亦不能确定本案合同是否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的规定,本案不符合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卓见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执字第667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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