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步进行公司制改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目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已初步完成,但股权相对比较集中,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缺陷。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国有公司,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度集中,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投资结构,不利于在公司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同时也不利于国有资产整体质量的提高。
其次是董事会独立性问题。由于股权过度集中,从而形成了没有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局面,导致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内部人控制问题。因企业中国有股比重较大,国有股持股主体行政化,因此“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比较普遍。第二是独立董事的问题。独立董事很多是由大股东推荐产生的,客观上导致其成为“挂名董事”、“花瓶董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用于研究受聘公司情况的时间精力不足,其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做出的决策的科学性有待提高。而且,由于独立董事的责任与回报不相称,在客观上也造成了独立董事怠于行使其职权。
再次是监事会监督机能缺位的问题。 我国的公司实行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地位。在大多数公司中,监事并不领取较高的报酬,所需的费用也无一定的保障。从某种程度上说,监事的报酬和申领监督费用的控制权掌握在经理层手中。股东为使经理层为其谋利而付出高昂的代理成本,却不愿为监事监督经理层付出一定的监督代理成本,那得到的效果显然并不会太令人满意。
多方面入手解决问题
首先,加快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新的产权制度。通过改制,引入新的投资主体;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公司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充分发挥“新三会”的作用并完善其分工及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要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司制度,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新三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取代原来的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老三会”在公司具体经营中的作用,明确地建立健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三个层次的相互制约机制。
第三,进一步推行经理人员选聘制度。国有企业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发挥市场对经理人员的配置作用,实行经理招聘制,以竞争方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让那些真正有事业心、有经营能力的人经营企业,使企业经营者走向市场化、职业化。
第四,完善经理人员的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采取股权激励等多种形式促使代理人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同时,建立经营者的市场考核和所有者考核机制,以市场业绩作为核心标准检验和评估经理人员;建立经营者风险机制,出资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依据经营者的市场业绩辞退经营者等。
第五,建立科学的管理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国有企业从自身需要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健全必须的管理制度,努力形成自主管理体系,并相继建立股东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机制。公司还需注重强化监事会的运作机制与监督能力,加强对非专业的职工监事进行专业培训等。
第六,扩大对企业集团经营国有资产的授权。对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试点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推进整个集团制度建设,集团的子公司、孙公司一般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集团母公司依据《公司法》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使出资者的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收益等权利;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或产权代表,通过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参与子公司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