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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强化董秘资格管理
相关管理办法明年起正式实施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黄 婷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秘资格管理,深沪交易所今日发布相关资格管理办法,就上市公司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考试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文件全文见A12版)

  管理办法指出,在深沪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都应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交易所相关部门将负责上市公司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董秘资格培训的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考人员通过董秘资格考试后,将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依据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上交所规定参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而深交所则明确采取闭卷方式考试。交易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告董秘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深沪交易所董秘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属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备忘录等。

  此外,深沪交易所规定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秘、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交易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秘培训。

  深沪交易所指出,交易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秘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限届满或董秘离任前,董秘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考核不合格的董秘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如果上市公司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连续两年未参加董秘后续培训的;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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