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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为推进农村改革保驾护航
人民法院将加强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

  据新华社电 在第八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两个司法政策性文件。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最高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和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及时制定了两个政策清晰、措施具体、针对性和指导性都很强的两个指导性文件,并发布实施。

  加强审理征地拆迁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将认真做好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既要支持政府合理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设施的改造与完善,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最高法院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民事审判作用,坚决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对于涉及整治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中发生的行政案件,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整治行为。对于公平竞争权受到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保护其公平竞争权。

  着力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为确保依法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司法政策性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

  《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规定,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人民法院将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为核心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最高法院还提出了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农民民主权利等方面,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和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

  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好公司清算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债务纠纷等案件。

  人民法院将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稳妥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平等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依法追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主体退出过程规范有序,促进市场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

  最高法院提出,对于因产业结构转变且经营前景暗淡而必须破产的企业,要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对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要根据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将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追回破产企业转移、隐匿的资产,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

  《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将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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