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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推动大型企业战略整合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借着“保增长”的政策暖风,争论已久的并购贷款终于面世。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和蔓延,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的国际经济环境,在此时机下,适时推出并购贷款业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政策和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国内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增长。

  推出时机的选择

  虽然各种各样的项目贷款在业内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但真正意义上的并购贷款一直被监管部门严格限制,随着近年来企业之间并购活动的增多,呼吁放松并购贷款限制的呼声一直较高。不过,由于并购贷款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监管部门对此始终持谨慎态度。

  今年以来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急剧恶化使监管部门的态度出现松动,特别是高层的频繁表态,加速了并购贷款推出的步伐。11月21日至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浙江、上海考察期间强调,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必须促进大型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国民经济全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合理利用资源,淘汰落后产能。

  近年来,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行业重组不断深化,积极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技术含量、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国有大中型企业、地方性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日趋活跃,兼并收购融资需求增长较快,同时,国内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内在意向也较高。此外,随着国家出台更加有力的扩大内需政策,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为《指引》的出台提供了较成熟的时机。

  主要支持战略性并购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等。此外,按照循序渐进,控制风险的指导思想,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以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指引》提出在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应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及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管理强度的总体原则建立并购贷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此外,由于并购贷款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在法律、财务、行业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上对信贷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因此,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对于并购贷款在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分期还款计划、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及内控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两个50%贷款比例上限

  为了加强对并购贷款的集中度和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控制并购融资的杠杆率是降低并购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参考国际市场的经验,《指引》规定了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此外,参考国际市场的经验,对并购贷款期限提出了一般不超过五年的原则性要求。

  并购贷款是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较高的一类新的贷款品种,与传统贷款业务相比,其风险评估方法和风险控制手段都有所不同。因此,银监会要求开办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其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方面具备一定的资质,具体包括:有良好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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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ABC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发放了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即所谓的“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

  今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12月3日,国务院部署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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