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基本情况
该案件的相关情况公司分别于2000年2月19日、2001年1月16日、2001年7月28日、2001年8月22日、2006年2月28日、2008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公司2000年至2005年的定期报告正文及2000年至2007年会计报告附注中均作了详尽的披露。
二、本案和解情况
经过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联合")多次沟通,在双方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理解一致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1日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东方联合同意本公司在(2001)粤高法经二终字第424号、(200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82号两案中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总计人民币600万元。
(2)两案的执行费用在10万元内由公司承担,超出10万元的部分由东方联合承担。
2008年12月5日,公司已全部结清该两案的全部法律责任600万元以及执行费用10万元。目前,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均已解冻。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2006年2月25日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审议通过计提或有负债550万元的议案。因此,案件对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和解协议》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