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2009年1月19日接到第一大股东陈夏英女士(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A股3150万股,占总股本的47.01%)通知,陈夏英女士将其所持公司股份中的787万股质押给华夏银行杭州分行之江支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诸暨英发行珍珠有限公司的19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09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质押期限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为止。
陈夏英女士本次质押的股份总数为7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75%。截至2009年1月19日,陈夏英女士累积质押的公司股份数额为7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75%。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用于质押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额的四分之一,因此陈夏英女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诸暨英发行珍珠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股份质押数额从原计划的800万股调整为787万股,诸暨英发行珍珠有限公司的本次银行借款金额从2000万元调整为1900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诸暨英发行珍珠有限公司本次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金额也调整为1900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山下湖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