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监管,强化准备金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状况,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就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收费以及责任准备金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的通知明确,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保单获取费用,风险保费,保险管理费,投资管理费,账户管理手续费,退保费用,买卖差价,监管部门允许收取的其他费用。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非预定收益型产品的保险合同中列明各项费用,产品存续期间需变更费用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式方法。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对实际成本的预测确定各项费用,各项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完整准确地分期记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有效期内,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通知明确,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责任准备金由风险保费责任准备金和投资金责任准备金两部分组成。风险保费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已收取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风险保费所对应的准备金;投资金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承诺未来支付的本金及收益、未来收取的费用及未来的其他相关支出所提取的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遵循稳健、审慎的原则,分别计提这两种责任准备金。
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准备金评估报告中,对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和结果,进行相关的披露,具体包括:投资型产品责任准备金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投资型产品投资金单位责任准备金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非单位责任准备金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投资型产品风险保费的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投资型产品风险保费责任准备金总额和各产品的分项金额;非单位准备金的计算范围与方法;投资账户内外现金流状况;预定收益型产品应按产品披露及计提单位准备金,包括各产品投资金及应计提收益、现金流折现法计算的评估值、准备金评估日退保需支付金额。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保留近10年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过程的完整工作底稿,以备核查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