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09-003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1月22日接到公司法人股东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金实业”)、自然人股东陈金霞女士的通知,因魏东先生辞世,魏东先生拥有的涌金实业50%股权由其配偶陈金霞女士一人继承,并于2009年1月2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涌金实业持有大华股份2.58%的股权;本次继承前,陈金霞女士已持有大华股份4.14%的股权,因此本次继承完成后,陈金霞女士通过涌金实业以及本人共持有大华股份6.72%的股权。
陈金霞女士尚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大华股份权益的计划。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22日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大华股份
股票代码: 002236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金霞
住所: 上海市南市区复兴东路1028号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新路211号109室
签署日期: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大华股份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继承人/继承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陈金霞女士 |
| 涌金实业 | 指 |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湖南涌金 | 指 | 湖南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九芝堂集团 | 指 | 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 |
| 大华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魏东先生辞世,经继承人协议约定由魏东先生的配偶陈金霞女士继承魏东先生所持涌金实业股权而导致的大华股份权益变动 |
| 股权继承协议书 | 指 | 魏东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协商签订的涌金实业股权继承协议书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姓名:陈金霞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住所:上海市南市区复兴东路102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新路211号109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由于本次继承还涉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目前证监会已核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国金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格,但收购报告书和要约豁免申请尚在审核过程中,若监管部门核准或无异议,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将在境内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1、湖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合计持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SH.600109,股票简称“国金证券”)股份21628.19万股,占国金证券总股本比例为43.25%;
2、九芝堂集团持有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SZ.000989,股票简称“九芝堂”)股份12009.07万股,占九芝堂总股本比例为40.35%;
3、湖南涌金持有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SH.600479,股票简称“千金药业”)股份3142.14万股,占千金药业总股本比例为17.32%。
四、权益变动原因及方式
因魏东先生辞世,魏东先生拥有的涌金实业50%股权,依法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经各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决定由魏东配偶陈金霞女士一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及全部股权,并于2009年1月2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继承完成后,陈金霞女士通过涌金实业持有大华股份2.58%的股权;本次继承前,陈金霞已持有大华股份4.14%的股权,因此本次继承完成后,陈金霞女士通过涌金实业以及本人共持有大华股份6.72%的股权。
陈金霞女士继承涌金实业的公司权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陈金霞女士尚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大华股份权益的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继承人、涌金实业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大华股份上市交易可流通股份的行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备查文件
1、陈金霞女士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八、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
联系电话:(0571)87688868 2893952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陈金霞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杭州 |
| 股票简称 | 大华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23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陈金霞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76.25万股 持股比例:4.1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72.50万股 变动比例:2.58%
变动后持股数量:448.75万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6.7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无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无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无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无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陈金霞
日期: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