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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09-004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五奎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拓日新能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从业务布局和发展规划考虑,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实施地址由深圳变更为四川省乐山市拓日新能(乐山)光伏产业园,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山市新天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拓日新能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临时租赁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陈五奎、李粉莉是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关联董事,因此回避表决。

公司临时租赁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2、803、804室的物业,总建筑面积850.84平方米,月租金为80元/平方米,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由公司自行装修,装修期间免租金,装修完成后次月开始支付租金。租赁期限自装修完成后开始至2012年2月26日。租赁满一年后,公司与业主再重新确定租金价格。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意见。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批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存货收发存成本核算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生产工序较长,由于加权平均法核算方法环节多,耗时长,难以满足目前会计核算管理的要求。

为了满足公司对各生产工序生产成本的控制和管理要求,公司拟从2009年1月1日起存货收发存成本核算办法由加权平均法变更为标准成本法。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就投资建设太阳能超白玻璃生产线开展筹备工作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由于太阳能超白玻璃是太阳能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公司拟在超白玻璃的原材料石英石的产地--陕西投资建设太阳能超白玻璃生产线,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就建设太阳能超白玻璃生产线开展前期的调研、谈判、签约、筹划等工作。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将于2009年3月16日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3室。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信息批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2月26日

证劵代码:002218 证劵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09-005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3室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2名。马小冈监事因私人原因未能亲自出席,委托张鹏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薛林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拓日新能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从业务布局和发展规划考虑,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实施地址由深圳变更为四川省乐山市“拓日新能(乐山)光伏产业园”,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山市新天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上述变更发表以下意见:变更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实施地址和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和主体,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内容均保持不变,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实施地址和主体。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临时租赁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监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公司。程序合法有效,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原则,未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存货收发存成本核算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存货收发存成本核算办法由加权平均法变更为标准成本法。该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原因合理,程序合法,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09-006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拓日新能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

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拓日新能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项目概述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是“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原计划投资总额为20,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为2年,达产期1年。该项目原选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拓日新能光伏产业园。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068.40万元,按照等比例分割的原则,公司拟投入该项目的资金为14,933.96万元,项目建设期不变。

2008年7月18日,公司在四川省乐山市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乐山市新天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天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五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注册号511100000009030。2008年8月2日,新天源公司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了乐山高新区162229平方米工业用地的50年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9月26日,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乐规建综[2008]05号),同意新天源公司建设拓日新能(乐山)光伏产业园。其后,该工程相继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2008年10月10日,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乐投资备[5111000810101]0067号),同意核准备案新天源公司的年产15MW晶体硅光伏电池产业化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用汇额252万美元),建设地点为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日新能(乐山)光伏产业园。2008年11月21日,该项目取得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川环建函[2008]983号)。

公司从业务布局和发展规划考虑,提出拟将该项目实施地址由深圳变更为四川省乐山市“拓日新能(乐山)光伏产业园”,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山市新天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二、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是公司重要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提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将使公司的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接近原料基地,有利于优化生产和业务布局,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将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具体如下:

1、硅材料是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的重要原材料,四川乐山是全国重要的多晶硅材料生产基地,变更募投项目地址有利于就近获取原材料,保障原材料的供应。

2、四川乐山土地、人工、水、电、气费用较低,募投项目地址变更使晶体硅太阳电池生产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

3、四川乐山硅技术人才密集,募投项目地址变更有利于晶体硅太阳电池的深度研发。

4、拓日新能(乐山)光伏产业园进展迅速,目前基础设施完备,供水、供电、通讯、道路、排洪排污等基础设施一应俱全,建设条件优越,现生产基地的一号厂房11800平方米建设已完成,9台单晶硅拉制设备和一台多线切割机已开始工作,四号厂房59227平方米将于2009年2月底完工,4月份太阳电池生产线即可进入现场安装。

5、新天源公司是拓日新能在四川乐山注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拓日新能(乐山)光伏产业园是以该公司名义申请用地和投资建设的,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环保批文也是以该公司名义获得的。因此,将项目实施主体由拓日新能变更为新天源公司,将有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加快建设进度。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苏锡嘉、宋萍萍、曾燮榕对公司本募投项目实施地址 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 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址变更为四川省乐山市“拓日新能(乐山)光伏产业园”,实施主体变更为乐山新天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有利于公司稳定原材料供应,有利于公司提升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吸引所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利于化解公司业务相对集中的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及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内容均保持不变,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变更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及实施主体。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变更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实施地址和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和主体,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内容均保持不变,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实施地址和主体。

五、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址和主体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保荐意见: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按照规定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国信证券认为:

1、拓日新能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和主体,主要是考虑四川乐山是国内重要的多晶硅生产基地,变更实施地址有利于稳定原料供应,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将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效益。新天源公司是拓日新能在四川乐山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进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变更后,公司将形成以非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为主的深圳基地和以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为主的乐山基地。两大基地将使公司在业务上形成较好的互补关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

2、本次仅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及实施主体,必须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由公司相关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4、公司必须按规定开设由公司、国信证券及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监管的银行专户,切实做到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完善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5、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六、本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址和主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09年3月16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募投项目截止2009年3月15日提交股东大会变更前后的数据,有关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累计已投资额、利息收入 、剩余募集资金额等,均以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关于变更“拓日新能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的监事会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于变更“拓日新能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关于变更“拓日新能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18 股票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09-007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在2009年2月26日与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奥欣投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奥欣投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2、803、804室物业,总建筑面积850.84平方米。

奥欣投资持有公司46.95%的股份,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故公司与奥欣投资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时,关联董事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进行了回避, 这2名董事是奥欣投资的股东.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此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奥欣投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琛,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中环路福景花园一栋408,营业执照号码:4403012117448,国税税务登记号码:440301752513677,地税税务登记号码:440301752513677,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房地产信息资讯、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截至2009年2月26日,该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陈琛53.60
陈五奎23.20
李粉莉23.20
 合计100.00

奥欣投资成立于2003年7月12日,原名为深圳市奥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6日更名为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本公司,除投资本公司外,无其它投资控股企业。截至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相关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金额
总资产12469.79
净资产11775.11
营业收入
净利润321.34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香年广场位于深圳市华侨城侨香路与深云路交汇处,属华侨城片区,含南北主楼(A、C座20层)和南北附楼(B座8层),高层楼高97.45米,共162套。办公区域已进行分割,且分割区域为4.8米层高大面积办公区域加9.6米高层空间小面积办公区域组合。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香年广场的8层,共三套物业,物业现状为毛坯。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平方米)层高(米)使用年限
香年广场A座802496.654.8、9.650年(2006年)

11.24-2056.11.23

香年广场A座803130.724.8
香年广场A座804223.474.8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价格参照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世联咨字[2008]ZX1105号《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香年广场市场租金价格咨询报告》,评估价格为:87.6元/平方米,由于金融危机导致深圳部分房租下跌,经公司管理层与业主沟通,最终确定交易价格为:月租金80元/平方米。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奥欣投资同意按80元/平方米将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2、803、804室租赁给本公司。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由本公司自行装修,装修期间免租金,装修完成后次月开始支付租金。租赁期限自装修完成后开始至2012年2月26日。租赁满一年后,公司与业主再重新确定租金价格。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租赁奥欣投资物业主要原因在于公司发展较快,办公用地不足。目前公司办公地址离市区较远,与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及业务办理多有不便,同时也不利于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才精英加盟公司,不利于留住人才。此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公司发展壮大。

六、2009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09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奥欣投资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同意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临时租赁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将《关于临时租赁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并对该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以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为目的,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充分考虑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公司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原则,未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保荐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公司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任兆成、王颖对公司《关于临时租赁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拓日新能签署该租赁合同前公司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拓日新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程序合法有效,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原则。本保荐人对该项关联交易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5、《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香年广场市场租金价格咨询报告》(世联咨字[2008]ZX1105号)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2月26日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证券代码:002218 公告编号:2009-008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09年3月16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3室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议案。

具体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9年3月16日上午9:30—12:00;

二、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3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五、股权登记日:2009年3月11日

六、会议内容:

审议《关于变更“拓日新能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的议案》

七、出席会议人员:

1、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至2009年3月11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八、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股东持有法人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及证券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样式附后)

3、登记时间:2009年3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4、登记地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九、其它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自理。

2、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塘头南岗第三工业园3栋3楼

3、联系人:周崇尧 简金英

电话:0755-29680031 传真:0755-29680300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下述指定得事项或议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姓名):

委托人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授权范围:请委托人对授权受托人表决的议案进行选择,并在相应的【 】内打上“√”

1、审议《关于变更“拓日新能15MW光伏电池(晶体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意授权【 】 不同意授权 【 】

兹确认,对于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受托人【 】可以【 】不可以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按照受托人的意志独立行使表决权而无需对委托人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1、持股数系以股东的名义登记并拟授权股东的代理人代理之股份数,若未填上数目,则被视为代表全部以股东的名义登记的单位或自然人股份。

2、本授权委托书如为法人股东的,必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股东大会有临时提案,被委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以投票方式(赞成、反对、弃权)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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