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3月20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09年3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2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2人。
本次会议以12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转化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的议案》。
公司原于2008年3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行将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9000万元,期限壹年(2008年3月26日--2009年3月25日)。(详见2008年3月27日相关公告)。2008年公司实际使用该贷款额度6000万元。鉴于该贷款已到期,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向工行罗湖支行申请续贷5000万元,并继续以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宗地号QJ3-10-126-4土地(面积56766平方米)作抵押。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