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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新规作用凸现
近八成公司近三年派现超过年均利润30%
  近三年累计派现占年均净利润比例超过30%的公司(2008年末未派现公司)
  已公布年报近三年累计派现超过年均利润30%公司占比
  2008年末上市公司派现比例分布
(注:统计范围为近三年均盈利公司。专题数据由上海聚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告,若有出入,请以公告为准,公告截至3月26日)

  截至昨日586家已公布年报公司中,486家2006-2008连续三年盈利,累计派现金额超过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达375家,占可比公司的比例为77.16%,其中,330家2008年报提出派现预案,45家虽然2008年未派现,但2006年与2007年累计派现金额已超过近三年年均利润的30%。

  根据去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重要条件之一,尽管监管层提高了派现比例要求,但满足条件的公司仍然占据近八成份额。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还须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一般条件。而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债等不同类型的发行方式还应当符合各自不同的相关规定。

  据统计,最近三年连续派现并且每年派现比例均高于30%的公司有66家,与这些以真金白银稳定回报投资者的上市公司相比,59家连续三年均未进行分红送转的公司则显得较为吝啬。(李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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