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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书及工作报告编报有新规
新规则自4月1日起施行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4月1日起,保荐机构编报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将依据新规则编报。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两项新规(详见A19版)。《编制规则》解决了发行保荐书流于形式的问题,同时要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充分揭示发行人面临的风险。

  根据《编报规则》,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保荐工作报告,《编报规则》要求,保荐机构应全面记载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过程,详细说明尽职推荐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充分揭示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编报规则》明确,保荐机构报送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后,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本次证券发行条件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对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进行补充、更新。

  针对保荐工作底稿制作简单,对重要事项、公司存在问题和风险的记载严重欠缺的问题,证监会昨日还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对保荐工作底稿的编制方法予以统一。《指引》要求,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新申报项目,保荐机构应同时报送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相应编制工作底稿;对于4月1日前已经申报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重新梳理一遍,根据新规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相应补充编制工作底稿。该负责人还透露,证监会将在上述两个规则实施一段时间后,组织专项现场检查,督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做好相关工作。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个规则的发布是完善保荐制度的正常工作,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和新股发行重启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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