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从2006年9月诉讼启动,至2009年2月胜诉,泰格生物虚假陈述索赔案花费了近两年多的时间。律师代理投资者分批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投资者终于取得暂时的胜利。接下来,还要进行执行工作,这对法院又是一个考验。
前不久,作为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名*ST泰格)虚假陈述索赔案原告代理人,笔者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到期未支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部分诉讼费。至此,虚假陈述索赔案又添新的胜利成果。
从2006年9月诉讼启动,至2009年2月胜诉,泰格生物虚假陈述索赔案花费了近两年多的时间。笔者代表投资者分批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投资者终于取得暂时的胜利。接下来,还要进行执行工作,这对法院又是一个考验。笔者希望投资者赢了诉讼却拿不回钱的情况不再出现,希望判决书不会成为一张法律白条。
典型的虚假陈述索赔案
2004年6月19日,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公告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06年3月18日,公司公告证监会下达证监罚字(2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公司重大债务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部分重大协议签订后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决定对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进行索赔。
应该说,泰格生物案是个典型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公司发生巨额借款事项,却不履行告知义务。在广大投资者还为公司的灿烂明天无限憧憬时,其股价却在2000年12月份达到21.2元的高价后一路下滑。截至2005年,公司股价最低跌至1.02元,投资者的投资严重缩水。
2007年6月28日,曾在2001年购买四通高科股票,并遭受重大损失的上海、台山两名投资者,委托笔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2007年7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2、203号立案通知书,正式予以立案。后又有两批投资者,共计10多人委托笔者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达上百万元。
深感民事索赔案的不易
作为多年从事虚假陈述索赔案的维权律师,深感此类案件的不容易——法官不容易、代理律师不容易、原告投资者更不容易。
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受理案件的是省会城市所在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泰格生物虚假陈述索赔案管辖法院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原告众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巨大,主办法官深感压力。与此同时,主审本案的深圳市中级法院法官必须在繁忙的审理工作中,挤出大量时间去研究平时不太熟悉的证券市场及虚假陈述行为,这不仅要求其有过硬的法学功底,还要对证券市场有足够的认识。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虽然代理了东方电子虚假陈述索赔案、科龙德勤虚假陈述索赔案,有着虚假陈述索赔的一定经验,但由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审理时间长,原告投资者众多,有些下岗投资者经常有一些过激行为。为了安抚投资者的情绪,代理律师需要做大量工作,去协调、引导投资者。
当然,作为原告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损失惨重,本想通过法院为其追讨损失,主持公道。但交了诉讼费后,却迟迟没有判决,投资者担心“赔了夫人又损兵”,对案件久无进展深感失望,经常生活在煎熬中。
如何扣除系统性风险为焦点
在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中,是否扣除系统性风险?以及怎样扣除系统性风险?成为了本案的焦点,原被告对此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最后,深圳市中级法院以购买时深证指数扣去虚假陈述基准日深证指数作为本案的系统风险,即投资者的损失需扣去大盘下跌部分,才能得到赔偿。
这种计算方式是否准确尚且不论,以笔者之见,对投资者来说是否公平尚有待商榷。
这种计算方式,是在大盘下跌时把大盘下跌部分扣除;而在大盘上涨时,却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弥补。因此,在本案计算系统风险时,也出现了负值现象,但法院并没有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增加。当然,司法解释规定,系统风险是作为被告抗辩的理由,法院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只能扣除,而无法增加。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还是有进一步改进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