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1998年以来对"海艺公司诉讼案"先后在指定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1998年度报告中第八:重大事项(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1999年度中期报告中第五:重要事项3、 "报告期内的有关诉讼事项" 中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1999--2007年度报告中持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4份《回复执行通知书》,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金海路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金华京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第一商业有限公司、金海京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金海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海浪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作出的34份判决书。
本公司认为:为履行该34份判决书,本公司已于1999年12月对位于深圳市南湖路国贸广场二期五楼整层的房产做了提存。另外,本公司认为该34份判决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等问题,本公司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中(1998)粤民法终字第298号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案号为(2008)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97号。
本公司将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及其可能的影响,本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及2008年度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做了适当的会计处理,上述案件的执行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2009)深中法执字第364号--397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