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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09-003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09年4月7日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4月1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秀林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如下事项并以签名投票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814,369,661.12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81,436,966.1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36,762,750.29元,2008年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共计3,069,695,445.30 元。

公司董事会拟定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2008 年年末总股本573,357,97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股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14,671,594.00元(含税)。

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预案需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证监局的要求,结合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主要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46,620,02425.5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273,8664.23
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19,441,0613.39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主要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42,037,08424.77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修改为: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一)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将所持有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

(三)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予以转让;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

(六)发生合并、分立;

(七)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接管或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3、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但公司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告对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登记终止时间有规定的,按照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公告确定和要求的办理参加或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手续的时间,开始和停止办理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手续事宜。

经审核,不属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或者虽然属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但却没有按照公告通知的登记时间办理参加或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报到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无权参加、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尚未披露信息的保密性,尊重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通过正常渠道及时获取公司信息的平等权利,防止不具备参会资格的股东或第三人因不适当的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而在公司信息正式披露之前获取、传播相关会议信息从而导致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提前泄露,损害了未参会股东通过正常渠道及时获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信息的平等权利,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有权谢绝在股权登记日未在册的股东或虽在册但未按照公告通知的要求或时间办理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及任何不具有参会资格的第三人参加、出席、列席或旁听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述人员均不得参加、出席、列席或旁听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4、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在经审核或审计有盈利的情况下,应当向股东分配利润,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

公司可以决定以年度或半年度作为利润计算时段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审核同意,由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将在统筹兼顾公司的战略发展和正常经营对资金需要的基础上向股东分配利润,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年度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四)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应有一次现金分配股利。

(五)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披露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董事会在公司年度盈利但却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相应的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

6、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同股同权同利;

(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

(一)同股同权同利;

(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修改后《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已于2009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七、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已于2009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拟继续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下转B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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