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于2008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新增股份的股权登记手续,250,560,000 股新增股份于2008 年2月22日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次发行的后续督导工作发表意见如下:
一、深圳机场向机场集团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所涉及的目标资产交付、过户手续均依法完成;
二、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承诺人按照承诺约定履行了其承诺。关于对利润分配议案投赞成票和对股份锁定的承诺,由于承诺履行的条件未触发或履行期限未满,机场集团尚需继续履行该等承诺。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三、公司2007、200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虽然未完全达到盈利预测数,但仅相差2.89%和8.91%,不存在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不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深圳机场在本次交易前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机场仍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规范运作,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五、深圳机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均按照方案履行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方案不存在差异。
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全文刊登在本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