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2009年4月22日,本公司接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以下简称"新兴路支行")通知,因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家具") 在新兴路支行两笔借款截止2008年末本息合计金额5,333万元(其中:本金3,717万元,利息1,616万元),贷款逾期未还,本公司作为美华家具借款担保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年11月12日经伊春市中级法院调解美华家具仍未履行还款责任,现申请伊春市法院强制执行。
(一)基本案情和进展情况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以下简称"新兴路支行");被告: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家具")、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家具")。
2、起因与诉讼请求:
(1)美华家具分别在2002年5月28日、2002年6月24日在新兴路支行借款合计金额2300万元,光明家具作为美华家具借款担保方,贷款到期日2003年6月24日,现逾期未还。新兴路支行起诉美华家具偿还贷款及本息共计2946万元(本金2299万元,利息647万元),请求光明家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伊春中院将于2007年11月12日8:00分开庭审理。
(2)美华家具自2002年6月24日至2003年4月25日在新兴路支行借款1420万元, 光明家具作为美华家具借款担保方,贷款到期日2004年4月25日,现逾期未还。新兴路支行起诉美华家具偿还贷款及本息共计1818万元(本金1418万元,利息400万元),请求光明家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伊春中院将已于2007年11月12日10:00分开庭审理。
3、案件调解结果:
2007年12月6日,就美华家具与新兴路支行借款纠纷案件,经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书[(2007)伊商初字第37号],协议约定:
2007年12月10日前由被告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贷款本金2299万元,贷款利息647万元,合计:2946万元。被告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4、目前案件情况:
截止今日,美华家具仍无偿还能力,调解协议无法履行。2009年4月22日,新兴路支行已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法院强制执行将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目前,根据对美华家具偿还能力测算,其偿债能力已由去年的50%下降至17%,本公司预计承担的债务的83%,即承担金额4396万元(具体数据以2008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披露为准)。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伊春绿时代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情况
2009年4月20日,本公司接到伊春区人民法院传票[(2009)伊民商初字第38号]及起诉状,通知被告伊春市绿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时代家具")于2009年5月18日8:30分到伊春区人民法院就拖欠上海美可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可涂料")货款拾万叁仟肆佰壹拾柒元柒角柒分纠纷进行开庭审理。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1、原告:上海美可涂料有限公司;被告:伊春市绿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2、起因与诉讼请求:
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19日,绿时代家具生产所需油漆一直向美可涂料购买,但因资金紧张,至今拖欠货款拾万叁仟肆佰壹拾柒元柒角柒分未付。
原告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拾万叁仟肆佰壹拾柒元柒角柒分;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该诉讼将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绿时代家具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绿时代家具如不能履行偿债能力,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公司对上述两宗案件审理情况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