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三年期商业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以本公司持有的海南职业技术学院5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2009年4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为控股单位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担保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告如下:
2009年4月2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椰树门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以上两份合同的主合同均为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椰树门支行与借款人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就前述的三年期商业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签署的《人民币借款合同(中期)》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
一、《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公司为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三年期商业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3、本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二、《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公司以持有的海南职业技术学院51%的股权为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2、出质登记: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质权的实现: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4、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或出质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质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
特此公告。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