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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路翔股份 公告编号:2009-017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杨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杨真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其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职务,自杨真先生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起生效。杨真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本公司衷心感谢杨真先生担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卓越贡献。

  特此公告。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路翔股份 公告编号:2009-018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柯荣卿召集,于2009年4月21日下午5: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除独立董事袁泉委托独立董事潘文中出席并代为表决外,其余6名董事全部亲自出席,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柯荣卿主持。

  三、议案的表决情况:

  1、审议《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与会董事以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董事会承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载有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及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内容与同时报送的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文稿一致。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关于人事任免的议案》

  3.1增补翁阳先生为公司董事

  与会董事以 7 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增补翁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翁阳先生简历见附件。

  3.2聘任陈新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与会董事以 7 票赞成, 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陈新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陈新华女士简历见附件。

  3.3聘任冯达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与会董事以 7 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冯达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冯达先生简历见附件。

  3.4聘任审计委员会提名的李振强先生为公司内审负责人

  与会董事以 7 票赞成, 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审计委员会提名的李振强先生为公司内审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李振强先生简历见附件。

  4、审议《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09年5月15日上午09:30,会议通知见公告。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人事任免相关议案发表了《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人事任免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1日

  附件:

  翁阳先生简历

  翁阳先生,196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计划统计专业。1987-1996年于中国机床总公司工作,历任科长、副处长、处长;1996-2007年任北京路翔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7年-至今任北京路翔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翁阳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陈新华女士简历

  陈新华女士,1976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经济师职称,管理学硕士、经济学学士。1998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国际贸易系市场营销专业,2007年完成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研究生课程班的在职学习,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考试。陈新华女士曾任职于厦门兆利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精瑞电脑有限公司;2002年9月起进入本公司,历任经营部副经理、采购物流部经理、生产中心主任等职务,2008年1月起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陈新华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冯达先生简历

  冯达先生,1977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2001年毕业于汕头大学国际企业理财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8年-至今就读于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专业研究生课程班。2001-2002年任广东国讯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主办会计,2002-2006年任广州市锐涛轩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财务经理,2006年3月起任本公司财务部经理。

  冯达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振强先生简历

  李振强先生,1965 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非执业)。1987年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数学专业,2005年完成中山大学会计学专业研究生课程学习。1990年至1993年任广东省陶瓷公司财务科长,1993年至2002年任广东省陶瓷实业开发公司财务科长,2002年起任本公司财务经理,2006年起任本公司财务副总监及财务负责人。

  李振强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路翔股份 公告编号:2009-020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9年4月21日召开,会议决议于2009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9年5月15 日(星期五 )上午09:30

  公司将于2009年5月12日对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再次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公司股东及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出席对象:

  (1)截至2009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以下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给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增补翁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审议的议案有关内容请参见《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凭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权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广州市天河北路890号九楼路翔股份董秘办,邮编:510635

  3、登记时间:2009年5月13日-5月14日

  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

  四、其他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用费自理。

  2、会务联系人:陈新华

  联系电话:020-38289069 传真: 020-38289867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0号九楼路翔股份董秘办,邮编:510635

  六、备查文件

  1、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1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NO.

  兹全权委托 先生( 女士 )代表本人 (单位)出席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具有表决权并按如下所示表决: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2.审议《关于增补翁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注: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有权按自已意见进行表决,请注明:

  (填"有权"或"无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持 股: 股

  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路翔股份 公告编号:2009-021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副总监及财务负责人李振强先生的辞职报告,李振强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请求辞去财务副总监及财务负责人的职务,李振强先生辞职信自送达董事会起生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李振强先生辞去财务副总监及财务负责人后,将担任公司内审负责人。

  本公司衷心感谢李振强先生担任公司财务副总监及财务负责人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卓越贡献。

  特此公告。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1日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9年4月21日)

  第二十八条 原文为:"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一百五十二条原文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现修改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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