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微软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就未经授权使用微软软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详细情况已刊登在2009年2月1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目前,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
2、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6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人民币640元,由被告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956元。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鉴于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该诉讼事项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