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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9年1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日/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39%的股权;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吴冰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黄建平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学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毕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计财部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

  Bruno Guilloton先生,董事,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

  刘以研先生,董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总经理。刘以研先生于2006年1月从交行长春分行调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负责筹建长春分行,开业后任长春分行行长。2008年3月调任总行个人银行总部总经理。

  刘斐女士,董事,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4年10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小组负责人。现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本科学位,澳大利亚国籍。2005年5月起担任AXA Rosenberg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公司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是AXA IM —AXA Rosenberg集团的母公司的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

  周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03年起任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负责产业投资、兼并重组、金融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

  石良平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曾在上海市统计局、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工作,历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工商经济研究所所长、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海关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尹应能(Richard Yin)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国籍,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资深会员。有十年以上在各类监管机构任职的经历。现任First Vanguard Group Ltd集团主席。

  吴伟聪(Michael WU)先生,独立董事,英国国籍。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历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局(仲裁监管部)董事、执行董事、副主席、首席运营官,中国证监会顾问,中国证监会策略和发展委员会委员,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区主席。Michael WU先生现阶段同时兼任了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电讯集团有限公司及首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监事长,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美国杜兰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Jean-Pierre HELLEBUYCK先生,监事,现任AXA IM S.A.副董事长,负责AXA IM的基金管理战略,宏观经济研究及股票管理团队。

  戴刚先生,职工监事,伦敦MIDDLESEX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硕士(MPAcc),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斐女士,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陈篪(Hiram Chen)先生,密苏里大学学士学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AXA Rosenberg旧金山的全球交流主管、AXA IM中国业务发展董事。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张建宏(Philippe Zhang)先生,法国国籍,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士学位,巴黎中央工艺学院材料博士学位,法国高等商校国际金融硕士学位。2001年5月加入AXA IM,负责安盛投资几乎所有可投资债券级别CDO基金的创立及管理,管理总额超220亿欧元并连年获大奖。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陈逸康先生,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和香港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学士,工商管理硕士。1998年7月至2007年2月任职于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组合投资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2007年3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任基金经理助理。林峰先生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林峰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段福印先生,CFA,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1998年7月至2002年8月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发行与研究工作,2002年9月至2007年3月任职于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经济研究与固定收益组合管理,2007年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2008年12月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段福印先生具有11年证券从业经历。段福印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正式成员

  张建宏(Philippe Zhang)先生,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简历同上。

  杨典先生,现任本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及浦银安盛价值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北京科技大学工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98年至2000年于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至2002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2年起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底任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杨典先生具有8年基金从业经历,他管理的银河稳健基金净值增长率在2006年晨星积极配置型基金和理柏混合平衡型基金中排名第一,银河稳健基金获晨星五星级基金评级,并获2007年度理柏最佳基金奖。

  汪姿女士,现任本公司研究部总监。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士,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7月至1993年9月在上海海通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担任B股交易员和分析师。1993年10月至1995年1月在香港新鸿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担任B股研究员,主要负责中国境内B股上市公司的研究工作。1995年2月至2007年3月在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分析师、投资经理和投资总监。拥有17年证券从业经历。

  2、列席成员

  总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部总监、交易部总监及金融工程部总监等有权作为列席成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相关资产研究人员(有关股票或债券分析人员),也可根据需要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决定。列席人员没有投票权。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下转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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