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09—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4月23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年4月15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童锦治、卢永华因在外地出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厦门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存货融资额度人民币2500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修订《公司章程》内容详见附件2)
4、审议通过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童锦治女士任职满6年,提名苏伟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苏伟斌简历详见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上述3—4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09—6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厦门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存货融资额度人民币2500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22400万元。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上述担保事项(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公司尚未与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上述担保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厦门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厦门湖里区机场南区枋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福特品牌汽车销售等。 截止2009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2648.54万元,负债总额1271.61万元,净资产1376.93万元,净利润32.53万元。我公司占该公司60%股份。
三、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保证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
2、保证期间:1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对控股子公司厦门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且对公司今后的发展有利,一致通过以上担保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22400万元,合计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6.92%,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09—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2009年4月23日,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09年5月20日(周三)上午9:30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5.出席对象:
(1)截至2009年5月13日(周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小岛酒店7楼多功能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3、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
4、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200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公司续聘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2008年报酬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详见附件2);
9、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3);
10、选举高成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4)。
11、选举徐秋琴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4)。
12、选举王培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4)。
(二)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合法、完备。
以上1-7项提案已于2009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披露。第8-10项提案详见附件。
(三)特别强调事项
第8项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9项提案变更独立董事,需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方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事项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10-12项提案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法人单位证明、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登记时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书面委托书。外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但应在出席会议时提交上述证明资料原件)。
2、登记地点:厦门湖里信宏大厦二楼
3、登记时间:2008年5月15日上午9:00至2008年5月15日下午5:00。
四、其他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2-5608098
联系传真:0592-6021391
联系地址:厦门湖里信宏大厦二楼
邮编:361006
联系人:林慧婷
2、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3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有效期: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指示: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2:
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一、因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原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1、信息科技产品生产、经营;2、信息咨询服务;3、仓储; 4、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租赁;5、国内商品(不含前置许可项目)批发;6、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7、收购农副产品(不含粮食和种子);8、批发煤炭及其产品(有效期至2010年6月26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1. 信息科技产品生产、经营;2. 信息咨询服务;3. 仓储;4.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租赁;5. 国内商品(不含前置许可项目)批发; 6.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7. 收购农副产品(不含粮食和种子);8. 批发煤炭及其产品(有效期至2010年6月26日)。9.石油化工制品批发、零售(不含成品油、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因公司总会计师职务改为财务总监,对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原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降职、免职等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交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公司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2、总会计师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尽快拟定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后,报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总会计师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3、董事长收到公司的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事项;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且收到公司的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召集董事会的职责时,董事会秘书应将该书面报告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其他所有董事及监事,由其他董事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事项;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事项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负责将相关处分文件送达当事董事、监事、并负责办理相应手续。
5、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现修改为: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降职、免职等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交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公司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2、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尽快拟定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后,报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3、董事长收到公司的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事项;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且收到公司的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召集董事会的职责时,董事会秘书应将该书面报告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其他所有董事及监事,由其他董事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事项;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事项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负责将相关处分文件送达当事董事、监事、并负责办理相应手续。
5、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的要求,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苏伟斌,男,1971 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助理,现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截至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附件4:
监事候选人简历
高成勇,男,1952 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曾任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干部,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厦门商贸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现任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港中旅(厦门)国贸旅行社总经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截至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徐秋琴,女,1960 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厦门新兴审计事务所副主任,厦门商贸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监察室主任,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截至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王培安,男,1957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工程师,现任信达外贸分公司部门副经理。截至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09—8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于2009年4月23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年4月1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4人,监事杨周玉因故未能出席,授权委托监事吕万芝代为表决。监事会主席高成勇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高成勇、徐秋琴、王培安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另外二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本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
议案2尚需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09—9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名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苏永斌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3日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苏伟斌,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苏伟斌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苏伟斌
日 期:20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