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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09-015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4月25日下午3:0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1,28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9%。

  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独立董事裴亮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袁新文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1,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1,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1,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1,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8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467,425.65 元,母公司净利润为42,104,276.08元。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以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方案进行分配:

  (1)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4,210,427.61元;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剩余利润37,893,848.4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7,398,802.02元,2008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5,292,650.49 元。

  (3)以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6,8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息2.5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26,720,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58,572,650.49元转入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71,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续聘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71,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 号)等有关规定,拟对《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71,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规定,拟对《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作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71,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袁新文先生、胡宝珍女士向本次股东大会做《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裴亮先生委托袁新文先生向本次股东大会做《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08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日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新颖、林涵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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