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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 2009-013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据此,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南洋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超高压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0318014170006118,截止2009年4月16日,专户余额为222,343,595.00元,专户仅用于超高压公司"环保型特种高压交联电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不得为该募投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作质押和担保。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季度对超高压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三、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三方监管协议自2009年4月17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0年12月31日)起失效。

  另:

  公司2009年4月20日与交通银行汕头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的协议》。不再将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账户账号445006110018000311268作为募集资金专户,解除对该账户的三方监管。

  公司2009年4月20日与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的协议》。不再将中国银行汕头分行账户账号803059566108091001作为募集资金专户,解除对该账户的三方监管。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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