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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绿景地产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09-009
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审受理日期:2004年8月18日

  一审受理机构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四川高院)

  二审受理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景公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简称"熊猫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述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高院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了(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2004年8月绿景公司依据(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向四川高院申请执行,四川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2004)川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熊猫公司银行帐户存款81,00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2004年9月,四川高院依法查封了熊猫公司拥有的成都熊猫万国商城大厦31,907.81平方米的房产。

  2005年11月14日,四川高院以应当参加诉讼的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参加诉讼为由,作出(2005)川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四川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08年1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06)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其29件法律文件中涉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权益处理的部分内容不予确认,在绿景公司对熊猫公司的债权数额中扣减本金4,878.28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应利息,其余协议内容仍予以确认。公司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7月10日,四川高院就此案作出(2004)川执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2798号项下,第8层A座7772.43平方米、B座1342平方米、C 座1428.14平方米及成房预售字第2852号项下,地下夹层21365.24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总计面积为31907.81平方米;2、查封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3758号项下房产。(具体面积及指向待登记机关分割后确认)

  上述事项,公司已多次披露,详见1999年10月30日、2000年1月29日、2004年8月26日、2006年3月4日、2008年1月31日、2008年8月28日本公司公告及1999年以来的公司历次定期报告。

  三、本次裁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高院(2006)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200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截止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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