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时报在线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 星期20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09-13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4月27日

  召开地点:北京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201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邹宝中先生

  2、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1人,代表股份147,342,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78%。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8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代表 147,34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8 年监事会工作总结》;同意票代表147,34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代表147,34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代表147,34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票代表147,34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30,765,498.8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1,702,821.50元,扣除支付的2007年普通股股利41,437,200.00元后,本次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1,031,120.32元,同意按如下方式分配:

  1、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076,549.88 元;

  2、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954,570.44元,拟以200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9,59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0.9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316,370.44元结转下年度分配。

  (六)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政策》;同意票代表147,34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同意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分配次数:公司2009年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年末一次分配;

  (2)分配比例:公司200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为30%-50%

  (3)分配形式:采用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的方式。

  公司2009年度具体利润分配政策视当时实际情况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保留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

  (七)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票代表 147,34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同意票代表147,34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九)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票代表 147,34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续聘2009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代表 147,34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

  同意续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50万元人民币。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利娜

  3、结论性意见: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2、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