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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 辽通化工 公告编号:2009-014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11号文《关于核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12月向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锦集团")等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537,281,153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760,968,071.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48,002,507.59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计人民币叁拾柒亿壹仟贰佰玖拾陆万伍仟伍佰陆拾叁元肆角壹分(¥3,712,965,563.41),上述募集资金(以下简称"2007年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已于2007年12月27日到位,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深鹏所验字[2008]002号验资报告验证在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于2008年6月5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45万吨乙烯及配套原料工程项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中行: 01710549408093001;建行: 21001730808052500952。截止2008年1月30日,中行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元。建行专户余额1,252,732,686.2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45万吨乙烯及配套原料工程项目"乙烯工程项目和油化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100,000,000元,其中中行专户余额130,000,000元,建行专户余额8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07年12月29日,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朝晖、王鸿远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该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09年12月31日解除。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文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辽通化工 公告编号:2009-0 15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次董事会于2009年4月16日发出会议通知,2009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9名,参加会议的董事共计9名。会议由董事长冯恩良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到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主任委员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算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规范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本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将各委员会委员提名如下:

  1、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冯恩良

  委 员: 李玉德 高 闯 王久洲 范志平

  2、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康锦江(独立董事)

  委 员: 高 闯 李玉德 王 萍 王久洲

  3、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高 闯(独立董事)

  委 员: 康锦江 范志平 王 萍 李万忠

  4、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王 萍(独立董事)

  委 员: 高 闯 康锦江 王久洲 于国宏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见附件。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审定、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审计的沟通;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提前将相关的材料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认真审阅,做好会前的相关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遇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内外有关部门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遇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及程序;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薪酬水平提出薪酬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遇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大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起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提前将相关的材料报战略委员会研究;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认真审阅,做好会前的相关审查工作;如有必要,公司经营管理层可邀请战略委员会委员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经营管理层应做好考察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议召开会议,将研究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经营管理层;如果委员会需要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补充说明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董事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遇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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