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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廖政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志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江涛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

  利润表项目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建设的乐山3000吨/年多晶硅项目完成了各项建设计划进度。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股改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在此基础上,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特别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规定的12个月限售期满后,24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完全按照上述承诺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公司已完成了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制订了现金分红政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经公司2009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了现金分红政策,公司2008年度现金分红预案已经公司2009年4月10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按相关规定实施。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政权

  20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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