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公告编号:2009-015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80,000,000股
●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4月3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要点
本公司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为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获得A 股市场流通权,向改革方案实施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A 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全体流通A 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A 股获付3.4 股股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本钢集团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会议时间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3月8日经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3月14日作为股改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3月15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3、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钢集团做出了法定最低承诺。
除法定承诺外,本钢集团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本钢集团在本次股改方案实施后所持有的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4个月至36个月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钢集团所持有的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5%。
(2)若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本钢板材新增流通A 股收购本钢集团拥有的钢铁主业相关资产,本钢集团承诺因此而增持的股份自增持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向战略投资者以政策允许的方式转让除外,但新的受让方继续遵守原承诺的条件)。
(3)自上述收购事项完成至2010年末,本钢集团持有的本钢板材股份不低于65%(向战略投资者以政策允许的方式转让除外,但新的受让方继续遵守原承诺的条件)。
(4)本钢集团2010年末之前转让或出售所持有的本钢板材股票时,转让价或出售价不低于本钢板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本钢集团保证若违反该承诺转让或出售所持有的本钢板材股票,将转让或出售所得价款划归本钢板材所有。
(5)本钢集团保证,出现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时,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6)本钢集团将支付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所有费用。
本钢集团还做出了如下声明:
“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相关股东到目前为止切实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80,000,0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5.31%;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时间为2009年4月30日;
3、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目前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目前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 1 |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518,400,000 | 480,000,000 | 19.06 | 77.72 | 15.31 | 4,000,000(注) |
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欠款纠纷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要求本钢集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钢集团公司在深交所拥有的400万股本钢板材股份。2008年12月25日,本钢集团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其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本钢集团公司,本钢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承诺在本钢集团公司支付完债权转让合同对价款后,对其申请查封的400万股股份权给予解封。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情况:
2008年4月29日,本钢板材第一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6,800,000股上市流通。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本钢板材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
| 1、国家持股 | |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2,518,400,000 | 80.31% | -480,000,000 | 2,038,400,000 | 65.00% |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 | | |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 |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
| 7、内部职工股 | | | | | |
| 8、高管股份 | 13,400 | 0.00% | | 13,400 | 0.00%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2,518,413,400 | 80.31% | -480,000,000 | 2,038,413,400 | 65.00%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
| 1.人民币普通股 | 217,586,600 | 6.94% | 480,000,000 | 697,586,600 | 22.24%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400,000,000 | 12.76% | | 400,000,000 | 12.76%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4.其他 | | | |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617,586,600 | 19.69% | 480,000,000 | 1,097,586,600 | 35.00% |
| 三、股份总数 | 3,136,000,000 | 100.00% | | 3,136,000,000 | 100.00%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 数量(股) | 占当时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当时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
| 1 | 本钢集团 | 575,200,000 | 50.63 | 56,800,000 | 1.81 | 2,518,400,000 | 80.31 | 注1 |
注1:本钢集团在本钢板材股权分置改革日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575,200,000股。2006年8月28日,本钢板材向本钢集团非公开发行200,000万股,本钢集团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加到2,575,200,000股。2008年4月29日,本钢集团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中有56,800,000股解限并上市流通,本钢集团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余额为2,518,400,000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 序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 1 | 2008年4月26日 | 1 | 56,800,000 | 1.81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股东本钢集团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本钢板材相关股东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并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钢板材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 否;
本钢集团承诺:此次解除限售售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后的六个月内,暂无出售计划。如果计划未来出售所持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 否;
若存在违规行为,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