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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

(上接D56版)

o、 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78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14,074.00及逾期利息。本公司后上诉但未到庭,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做出(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79号民事裁定书以本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p、 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瑞声声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764,350.16元及利息。2005年6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货款764,350.16元及利息。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支付了货款3万元。

q、 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5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东莞达晨电业制品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09,125.00元及逾期利息。本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4年12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又于2005年4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2005年11月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r、 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高凡印刷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657,500.00元及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61号保全结果通知书,查封了本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的资金账号。2005年4月18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657,500元及利息。

s、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加工合同货款纠纷案

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73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36,575.00元及逾期利息。

t、 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5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21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其真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20,000.00元及利息。2005年11月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执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u、 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456,165.65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深圳市宏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6,165.65元。2005年11月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执字第2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v、 深圳市丰华洋伞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深圳市丰华洋伞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13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8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130,000元货款及利息。

w、 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27,500元及违约金。2005年8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27,500元及利息。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归还5,000.00元。

x、 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承揽合同纠纷,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印刷款人民币91,074.24元及利息。2005年9月2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91,074.24元及利息。

y、 宁波凯普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宁波凯普电子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96,000.00元。

z、 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734,715.61元及利息。2005年6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734,715.61元及利息。

aa、 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2005年3月3日,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货款14,823,662.99元。2005年10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4,823,662.99元,承担受理费84128.32元。2006年2月16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执字第203号执行令,广州梁氏通讯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bb、 连展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连展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13,022元及利息。2005年7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13,022元及违约金。

cc、 东莞市特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东莞市特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792,000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8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货款792,000元及逾期利息。

dd、 上海光线电视传播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广告费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广告费纠纷,上海光线电视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6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本公司需在2006年9月30日前支付该公司广告发布费2,116,800元。

ee、 田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田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3,691,752.35元及利息。2005年11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3,691,752.35元及利息。

ff、 北京赛诺市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欠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欠款纠纷,北京赛诺市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偿还欠款及承担仲裁费。2005年12月1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05)京仲调字第0280号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6年3月16日前分次偿还40万元,另承担仲裁费11,875元。

gg、 广州创盛广告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广告费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广告费纠纷,广州创盛广告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偿还广告费468,862.88元及利息。2005年11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广告费464,324.75元及利息4,600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50,000元。

hh、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货款819,900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80,000元。

ii、 曾向辉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曾向辉于2005年12月27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39,966.96元及利息。2007年1月15日,本公司与曾向辉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的每月月底前向曾向辉支付30,000元,于2007年8月31日前付清余款29,966.96元,曾向辉放弃要求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本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226元。若本公司连续两期未履行前项规定支付货款,曾向辉有权就全部未付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828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支付35,000元。

jj、 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4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32,527.79元及利息。2006年8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06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自2007年1月起至2007年10月期间,本公司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12,527.79元于2007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支付65,000元。

kk、 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货款产生纠纷,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007,586元及利息。2006年8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663,586元及利息。

ll、 东莞虎门玉丰电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

本公司与东莞虎门玉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货款纠纷已于2004年9月20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需偿还货款3,545,607元及违约金128,806.75元。2005年11月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执字第24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mm、 特瑞胶黏配件产品(廊坊)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欠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特瑞胶黏配件产品(廊坊)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3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93,354.22元。2005年10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193,354.22元。

nn、 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土地租金纠纷案

2005年4月24日,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招商创业”)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书》及《土地使用租金调整协议书》、返还已使用的土地、支付拖欠的租金482,122.16元及滞纳金1,253,517.62元。2006年8月8日,招商创业再次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4万元,收回地上建筑物科健大厦及附属物。2006年11月23日,公司与招商创业达成《和解协议》,就(200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30号案件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确认原《土地使用协议书》及《土地使用租金调整协议书》因到期而自然中止,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土地使用协议书》及《土地使用租金调整协议书》所涉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招商创业;公司截止至2006年11月23日拖欠招商创业土地租金共计964,244.32元,双方同意按照拖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所拖欠租金的利息。

2008年4月24日,在南山区法院的主持下,招商创业与本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将上述土地上由本公司兴建的科健大厦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归招商创业;本公司负责解除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因本公司与广西新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西新强”)债务纠纷对科健大厦的查封;招商创业向本公司分期支付1,700万元作为补偿,本公司及已承租的租户在2008年4月17日起至2009年1月23日之间陆续清空科健大厦并向招商创业移交;房产在交付前的责任由本公司承担;交付手续完成后,(200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30号案件项下本公司所欠招商创业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金的本金及利息等),以及前述债务之外新发生的截至本协议约定的最后清空日止本公司所欠招商创业的全部土地租金本息、土地使用费及违约金等债务即消灭。2008年4月25日,阳江市江城区法院解除了对科健大厦的查封。2008年5月,招商创业将科健大厦首期补偿款1,450万元支付给阳江市江城区法院用于偿还欠付广西新强的款项;2009年1月19日,本公司与招商创业签署《科健大厦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确认书》,确认了科健大厦及其附属设施的移交;2009年1月23日,与招商创业签订补充协议,由于本公司在清空科健大厦过程中造成的部分建筑物及消防设施损坏及部分租户未按期交还房屋,补偿款变更为1,666,51万元。招商创业已将补偿尾款129.85万元直接支付给广西新强用于清偿本公司债务;其他补偿款已按约定由招商创业将科健大厦2008年5月后的租金由本公司收取予以抵补。

oo、 字源公司(加拿大)诉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纠纷案

字源公司(加拿大)于2006年5月12日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全部销毁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一中民初字第7497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的K383型GSM双频数字移动电话机;协亨公司停止销售涉案的上述产品;本公司向字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本公司承担诉讼费1,010元。

pp、 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货款98,973.79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2006年11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公司在2007年1月至4月平均每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在2007年5月25日前支付。本公司已在2007年支付41,019元。耐普罗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8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执字第2655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令。

qq、 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工程款纠纷,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2007年9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如本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本公司负担。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2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南法执字第32号民事裁决书及执行令。

rr、 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货款4,306,798.48元及利息。2006年6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公司确认尚欠货款3,956,159.30元,应于2006年6月20日前支付,同时本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所欠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05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2006年6月9日,本公司与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抵债协议,以机器设备抵偿债务2,900,000元,并已将机器设备交予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安捷利(番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3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执字第1228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令。

ss、 易通新技术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产生货款纠纷,易通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新技术)于2006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货款美元5,008,560.00元。2007年8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易通新技术确认本公司已于2005年1月向其付款1,476,000美元,且该笔付款为应付货款的一部分,本公司承诺,分三期向易通新技术偿还货款余额3,532,560美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偿还货款1,413,024美元,3个月内,偿还货款1,059,768美元,5个月内偿还货款1,059,768美元。如本公司不能严格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及金额还款,视为违约,应在违约后立即一次性向易通新技术付清全部货款余额,并支付该款项自其违约之日至易通新技术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所产生的利息,对此,易通新技术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4月10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8)揭中法执委字80号查封通知,裁定查封深圳市南山区松平路T404-0020号土地(科技园土地);鸿隆大厦第九、十层;华联花园共15套房;荔园大厦乙栋共43套;冻结本公司持有以下公司的股权:三星科健公司35%的股权、深圳科健三星移动通信有限公司51%股权、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0%股权、智联科公司70%的股权、深圳市中科健实业有限公司7.4074%股权。

tt、 颜正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于2007年10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新金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退还多收取电费19,498.20元及利息。2008年3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新金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颜正19,498.20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uu、 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因与本公司发生委托代理合同纠纷,2007年12月28日,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支付律师费20万元及滞纳金。2008年7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0万元及滞纳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06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4)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禄口公司)与南京弘润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产生纠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2)宁经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南京弘润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弘润公司)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2002年2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2002)宁经初字第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弘润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广宁中协01122101合作协议事项下的1,300万元货款或相应价值的货款。查封期间不得将查封(冻结)的上述财产支付给弘润公司。2003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发出通知,禄口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及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下称:广发行城中支行)为禄口公司与弘润公司借款纠纷案的被执行人,限本公司在2003年8月31日前交回法院查封的财产,如届期未交回将依法进入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2004年8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宁执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划本公司的银行存款247,100.00元,并向中信实业银行福田支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福田支行的银行存款247,100.00元。

(十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2009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同方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启动中科健向同方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函”;3月26日,同方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计划完成其资产的预评估工作,也未完成其资产的整理和剥离工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止。详见附注(十四)3(2)。

2、 2009年1月19日,本公司与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签署《科健大厦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确认书》,确认了科健大厦及其附属设施已移交给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详见附注(十一)5(3)nn。

(十三)经营改善措施

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净资产为-123,085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对外担保。本公司面临多项诉讼、部分资产被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规模萎缩。为改善目前经营状况,公司计划采取以下重组与改善措施:

2008年,公司和债委会经过协商后达成共识:将公司的所有债务、资产和人员进行整体剥离,力争使公司变为无资产、无负债、无人员的“净壳”公司;债务剥离完成后,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购买重组方资产,从而彻底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2009年,公司董事会将与债委会积极筹划,力争年内再次启动重组,对于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以实际可操作的方案打造新的核心竞争力。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1、 关于大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

A、科健集团持本公司3,361.40万股法人股被司法冻结

2003年3月6日,因申请贷款,科健集团将所持本公司1,100万股法人股质押给光大银行工业大道支行。上述贷款到期后,科健集团未能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因此,上述债权银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科健集团所持本公司的1,100万股法人股实施了司法再冻结,冻结期限自2007年12月7日至2010年11月24日。

2004年3月31日,因申请贷款,科健集团将所持本公司761万股股份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分别对科健集团所持本公司761万股、0.4万股股份实施了司法再冻结及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07年2月14日至2010年7月20日。

2004年7月27日,因申请贷款,科健集团将所持本公司1,500万股法人股质押给招商银行松岗支行。上述贷款到期后,科健集团未能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因此,上述债权银行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科健集团所持本公司的1,500万股法人股实施了司法再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年11月19日至2010年4月19日。

B、智雄电子所持本公司3,100万股法人股被司法冻结

2004年8月3日,智雄电子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3,100万股法人股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2004年8月15日,因智雄电子为深圳市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提供担保,深圳市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下发执行通知书([2005]郑执一字第157号),对智雄电子持有本公司的3,100万股法人股实施了司法再冻结,冻结期限为2007年2月8日至2010年8月4日。

2、 本公司债委会情况

2007年4月9日,公司及其21家关联方与债权银行等签订了《关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债务重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债权银行各成员单位决定组成“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债务重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统一行使债权,共同对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主要内容如下:

(1) 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获得21家债权银行授权,代表其自身及其他债权银行签署《债务重组框架协议》。

乙方:中科健获21家关联公司、郝建学先生授权,代表其自身及21家关联公司、郝建学先生签署《债务重组框架协议》。

丙方:深圳市新大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金达电子产品制造有限公司

(2) 主要内容

经甲、乙、丙方三方协商确定,本次债务重组的整体方案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乙方、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资产和业务重组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给予充分的配合;乙方同意以其全部资产以及未来经营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和其他资金来源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丙方同意以其全部资产以及未来经营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和其他资金来源为中科健偿还其所欠甲方的债务和对甲方承担的或有负债;为保持中科健的上市地位及乙方核心业务的可持续经营,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给予乙方合理而必要的宽限或减免,并对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进行重组。

在对乙方、丙方进行全面调查后,甲乙丙三方将共同协商,力争制定《债务重组方案》,在此基础上签订正式的《债务重组协议》,乙方应当根据《债务重组协议》中规定的债务偿还进度、金额、方式,积极履行偿还义务。乙方、丙方偿还甲方债务的资金均应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由甲方在各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甲方应当定期向乙方发出书面函件,将各成员单位债权变动情况和余额通知乙方。

截至报告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债务重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已建立有相关议事规则制度,并吸收了除上述债权银行之外的多家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债权人进入债委会。

3、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1)首次提出重大资产重组

2008年3月24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议案》,主要内容是:拟处置部分资产偿还债务,保留部分无法转移的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转让给科健集团和深圳市同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未偿还的负债和或有负债全部转让、置换给科健集团、智雄电子、同利公司,或者由委员会进行豁免;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朱志平、姬丽松、从乃康和同利公司所持有的同方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集团)100%的股权等。

基于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了上述《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议案》,2008年3月25日,本公司与债委会、科健集团、智雄电子、同利公司、郝建学签署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债务转让框架协议》,2008年6月,债委会通过表决通过了签订上述框架协议。

2008年10月10日,本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了“关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其主要结论意见是:自然人朱志平已于2008年3月27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其作为境外自然人投资者,不符合作为科健股份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资格。鉴于上述事项在一段时间内无法解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中止。

(2)再次提出重大资产重组

2009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同方集团 “关于重新启动中科健向同方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函”。2009年3月,本公司、债委会、姬丽松、朱晟卿、同方集团签订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及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于2009年3月25日向同方集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称:因同方集团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中科健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主要历史财务指标、估值及拟定价、未来盈利能力等,导致中科健无法按照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组预案,从而导致中科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止。本公司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五)补充资料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的要求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200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加权平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适用不适用-0.07-0.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适用不适用0.040.04

2007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加权平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适用不适用0.790.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适用不适用0.320.32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本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发生情况如下 (收益以正数列示,损失以负数列示):

项 目本期发生数上期发生数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1,525,786.986,555,280.50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344,007.6870,541.40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12,834,532.5568,950,086.49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395,978.92-6,128,875.99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小 计-15,412,290.7769,447,032.40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数  
合 计-15,412,290.7769,447,032.40

法定代表人:洪和良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王栋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维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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