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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4 公司负责人夏协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勇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彭立新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3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主要财务指标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3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4.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4.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4.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3.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4.3.2.1 法人控股股东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4.3.2.2 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

  4.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单位:股

  ■

  §6 董事会报告

  6.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除下属武汉叶开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正常外,其他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董事会积极调整经营思路,为减少亏损,在报告期内,将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湖北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武汉国药医药有限公司出售。为彻底解决公司面临的经营困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全力推进公司资产重组工作,但报告期内公司的重组工作因客观原因均未获成功。董事会认真总结经验,努力完善重组方案,继续推进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

  截止本报告日,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2009年,公司及控股股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大做强上市公司的精神,积极推进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

  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项目

  □适用 √不适用

  持有外币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6.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6.4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出具的保留意见的2008年度审计意见的说明

  本公司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审亚太审字(2009)010268号审计报告,现公司董事会对其审计报告有关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予以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619,050,120.87元,已计提坏账准备615,537,279.83元,账面价值3,512,841.04元,账面价值占报表资产总额的4.45%;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19,223,861.69元,占报表负债总额5.31%,由于无法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上述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债权的可收回程度及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说明:在审计过程中,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取得大部分应收帐款和部分应付帐款的函证。针对这一问题,公司董事会已安排公司财务等有关部门抓紧与本公司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单位进行认真清查、核对,且必要时将采用适当的法律手段,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本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中有69,159,524.38元(账面价值)被查封和抵押,累计亏损数额巨大,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流动资金短缺,生产经营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说明:本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被查封和抵押,累计亏损数额巨大,流动资金短缺,生产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此,本公司董事会正积极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由重组方向公司注入新的业务和资产,使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发生根本性改变,从而彻底解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本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加强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公司重组进程,并真实、完整、及时地履行公司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6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余额-3,675.78元。

  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止2008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7.6.2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1:2006年1月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沈阳恒泰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沈阳恒泰丰向建行苏家屯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期限自2006年1月4日至2006年12月21日止。同日,建行苏家屯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本公司为沈阳恒泰丰向建行苏家屯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因沈阳恒泰丰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及利息, 2007年4月9日,建行苏家屯支行就前述借款逾期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7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沈中民(3)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沈阳恒泰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建行借款本金3450万元;二、沈阳恒泰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建行借款本金3950万元的利息1,090,591.97元(截止2007年4月5日);三、沈阳恒泰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建行借款本金3950万元的利息(从2007年4月6日至2007年4月26日止);四、沈阳恒泰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建行借款本金3450万元的利息(从2007年4月27日起计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五、如沈阳恒泰丰逾期给付,武汉国药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如沈阳恒泰丰公司逾期给付,邢军在上述一、二、三、四项中的17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康殿发在345万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7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752元,由沈阳恒泰丰公司负担。

  注2:因本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中民三合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受理了本公司的上诉。本公司近日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二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项;二、变更原判决第六项为:邢军在4000万元、康殿发在800万元、黄聚发在3200万元范围内对(2007)沈中民三合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作出的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44,7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752元,由沈阳恒泰丰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752.96元,由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3:本公司于 2006 年7 月10 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下称“建行江岸支行”)借款 2700 万元,期限为1 年,即2006年7 月10 日至2007 年7 月9 日,该贷款由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本公司到期未能清偿该笔借款,建行江岸支行于2008 年7 月17 日向汉南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本公司、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 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注4:汉南法院已于2008 年7 月28 日查封了本公司位于鄂州市葛店开发区4 号工业区厂房,土地面积为48939.78 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 年,即2008 年7 月28日起至2010 年7 月28 日止;查封了本公司位于鄂州市葛店工业区4 号厂房面积9957.3 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权证为鄂州房权证葛开房字第0281 号、第0282 号、第0283 号。该项查封为轮候查封。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9 公司是否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否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基本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运作。公司已建立了基本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为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条件。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提交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审阅,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3 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

  8.4 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报告及审阅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说明的解释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彻底解决公司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9 财务会计报告

  9.1 审计意见

  ■

  9.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8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协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勇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彭立新

  (下转D6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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