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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明起施行
统计数据弄虚作假将遭重罚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近日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处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人保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如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而且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该负责人说。

  为加大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此次发布的《处分规定》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强化了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不仅规定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干预统计数据要依法给予其处分,而且明确规定,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二是强化了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职责,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三是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处分规定》明确,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是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二是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三是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同时,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如若出现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等行为,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保部门、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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