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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在线 博客选萃

  《基金法》修改不妨公开进行

  周义兴/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行业的发展总结实践经验,尊重立法规律,把《基金法》修改得更完善,更加适应基金行业的发展,这项工作非常有意义。

  其实不仅是《基金法》的修改,就是其它任何一项立法或修法活动在理论上最终都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且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经法律程序所确定,其就具备了由国家强制力所保证实施的强制性。所以这次基金法的修改都应以公开方式进行为好。

  首先从民主立法要求讲,由立法及其修法活动所有的社会利益调节作用所决定,其最后直接影响的是社会的利益关系。随着这次《基金法》修改活动程序的完成,结果必定会是一种对现有证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利益关系改变,或者说是调整。而且其中所涉及不但应该有监管机关、基金公司、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还会由此引起原有市场监管与被监管、投资与理财关系的一定变化。所以在此前提下,以公开方式让利益各方参与这次修法活动,并就此倾听利益各方各自的意见,无疑不但可以使这次修法活动的民主水平得到提高,同时立法部门就此还可由此进一步增进对现有市场关系的了解,而这对监管工作中的利益权衡,以及对以后的监管工作改进来说,肯定应该会是一件好事。

  其次就有利于市场公正进步角度看,无论是规范私募基金要求,还是去年“基金公司大赚基民却巨亏”的市场事实都说明,现有的基金投资法在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其中的投资与理财的关系公平,不论从监管角度看,还是以权责对应观点讲,都存在着事实上的缺陷。所以在此层面上,按公平竞争与市场公正要求对《基金法》进行修改,无疑应当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本身的要求,并且也是证券市场机制健全与进步的要求。

  楼市勿重蹈暴涨暴跌覆辙

  郭田勇/文

  有了上一轮楼市泡沫破灭留给我们的教训,对当前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的走势,要合理引导,适度调控,努力使购房需求在合理均衡的价格水平上持续释放。这要求政府部门摈弃短期利益,引导房价在合理水平上形成均衡。这样,房地产业才可能避免重蹈“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覆辙,顺理成章成为拉动中国经济的有效增长点。

  我国楼市近期普遍出现了回暖走势,出现了一轮“小阳春”行情。由此,业内外的激烈争论针对购房需求的真实性、交易量的有效性、未来楼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各种质疑此起彼伏。我以为,基于对房地产市场在当前经济增长中重要性的认识,对此次房地产市场的“小阳春”要多一些呵护、少一些苛责,要汲取两年前房地产市场暴涨暴跌的教训,引导购房需求持续地长久地释放,以使“小阳春”能够变为“艳阳天”。

  国家统计局将针对40个重点城市商品住宅开发费用作专项调查、摸底,以调查房价构成成本,弄清房地产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我认为,房地产调控不能止于摸底,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摸底结果制定各城市以及市区主要地段住宅的指导价格,以稳定购房者的房价预期,这也能有效约束开发商,使其不敢贸然提价。

  同时政府应推动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大量入市,这固然会分流商品房的市场份额,也会对房价尤其是中高端商品房价格起到平衡、稳定作用,从而引导开发商开发中低价商品房,以整体房价的合理均衡来促使购房需求的渐次释放。

  开发商也要认清形势,放弃暴利心理,努力挖掘各类居住需求,要活跃房地产业,就需要进一步释放改善性需求。如果房价得不到稳定,开发商借利好放弃前期降价去库存的做法,不仅会造成市场供应曲线的上移,减少市场刚性需求,更可能压制投资需求,以至葬送使楼市回暖的良好格局。从长期来看,刚性需求进一步构成市场转变推力的能力会越来越小,而中产阶层的改善性需求将是住房消费的主力。

  银行尤其需要重视防范房产业的信贷风险。对于易产生泡沫、极具易变性的住房建设项目的资本金要求,银行应根据防范风险的理念慎重对待,绝不盲目地大幅降低住房建设项目的资本要求,否则,开发商可能重新上演“空手套白狼”。当然,银行应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合理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兼并重组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监控异常交易关键要动真格

皮海洲/文

  为防范新股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日前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在此基础上,深交所又于7月7日发出监管警示,将对7种重大异常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控,提醒投资者切勿越线,勿存侥幸心理。

  7种重大异常交易行为包括虚假申报、拉抬和打压股价、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连续集中交易、异常回转交易、涉嫌内幕交易。如果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能够对此7种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管,这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净化股市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股市“三公”原则具有积极意义。

  实际上,上述7种异常交易行为全部囊括在我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及深、沪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中。但7种重大异常交易行为却还经常发生,那只能说明异常交易行为的重点监管并没有落到实处,或者在落实的过程中变了样。

  所以,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关键是要动真的,不能避重就轻。小案固然要查处,大案更不能放过,同时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也不能时紧时松。以往那种在股市行情火爆的时候就监管严厉一些;而在股市行情低迷的时候,就宽松一些,甚至迎合市场炒作需要,将被称为“监管眼睛”的TopView产品叫停的作法下,投资者会难免心存侥幸,作为机构投资者,甚至可以肆无忌惮。(整理:戎艾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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