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淄博市财政局分别以淄财企[2009]29号、淄财企[2009]33号文批复,本公司将获得搬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551万元,现已收到人民币2,545万元。
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搬迁补偿款进行处理,计入相应期间损益。上述搬迁补偿款对本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27日